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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研究》2026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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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

1.如何合理配置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为何应增设商业秘密限制与例外条款?——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协同与转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修十问第七至第八问——郑友德、肖昱堃

——观点——

2.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合法性边界探究 ——袁嘉 张桅铭

3.新发展格局下“内卷式”竞争的综合治理探析——李启铭、张昕

4.基于必需设施理论的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规制研究——夏洋、段志鲲

——实践——

5.“人才并购”“反向人才并购”及相应规制——陈永伟

6.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连锁董事问题研究——钟刚、赵诚皓

7.电商直播底价协议的竞争法规制路径——应品广、张梦琦

——域外——

8.【美】赫伯特·霍温坎普 著 杨莉萍 赖以弘 译: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市场

——析法——

1.如何合理配置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为何应增设商业秘密限制与例外条款?——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协同与转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修十问第七至第八问

作者: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教授;肖昱堃,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中的商业秘密举证责任配置及限制与例外制度两大核心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偏低以及举证责任规则适用存在争议等现实情况,比较TRIPS、美国、欧盟、日本等规则,主张由权利人承担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证明责任,并将举证责任减轻或转移主要适用于侵权事实的证明。基于创新激励、市场竞争、劳动者职业自由与公共利益保护等价值考量,建议明确独立研发、反向工程、一般知识技能使用等限制情形,并引入公共利益免责与比例原则审查机制,以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竞争秩序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举证责任;限制与例外

——观点——

2.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合法性边界探究

作者:袁嘉,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桅铭,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

摘要: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合法性认定是商标法与竞争法交叉规制的核心争议点,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7条第2款,虽首次从立法层面回应了这一争议,但其适用边界仍显模糊。建议立足商标法与竞争法双重视角,先对商标法领域的“商标性使用”“消费者混淆”等核心争议进行解构,并批判吸收商标功能理论、售前混淆理论的合理要素。再结合反垄断法对关键词隐性使用促进竞争效果的认定,分析其在保障信息对称、激励动态竞争、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三方面的积极价值。最终通过系统界定保护客体、设置手段、引人误解标准及抗辩事由,细化第7条第2款的构成要件,旨在厘清关键词隐性使用的正当性边界,实现商标权保护、企业竞争秩序与消费者福利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关键词隐性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性使用;消费者混淆;反垄断规制

3.新发展格局下“内卷式”竞争的综合治理探析

作者:李启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研究员;张昕,通信作者,法学博士,副研究员,山东大学竞争政策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任专家。

摘要:近期,我国市场上“内卷式”竞争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内卷式”竞争的形成不仅受到国际市场拓展困境的影响,也是经济转型时期国内供需失衡的产物,同时与产业政策导向下的短期主义和同质化问题密切相关。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背景下,“内卷式”竞争难以适应“扩大内需”和“培育新质生产力”两大目标,不利于做强国内大循环和促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统筹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采取综合性解决方案及时使竞争归序。因此,建议以竞争政策为主导,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竞争监管、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在经济法治的轨道上深入推进相关改革,更好地适应新发展格局的要求。

关键词:“内卷式”竞争;新发展格局;竞争政策;综合治理

4.基于必需设施理论的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规制研究

作者:夏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段志鲲,中国星网网络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技术中心,工程师

摘要:专利权的本质是“禁”的权利,权利人具有禁止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拒绝许可构成专利权的核心内容。然而,专利权拒绝许可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交易,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权拒绝许可。必需设施理论成为解释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规制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立法实践的演进体现出对“必需设施理论”的纠结与反复。本文在检讨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问题的基础上,回溯必需设施理论的源起发展并据此开展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国际比较,对必需设施理论适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论证,通过对标准必要专利和必需设施的关系分析得出理论适用的构成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律规则完善建议。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必需设施理论;拒绝许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践——

5.“人才并购”“反向人才并购”及相应规制——陈永伟

作者:陈永伟,《比较》研究部主管

摘要:“人才并购”和“反向人才并购”是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两种新型并购形式。前者是指企业为吸纳目标企业人才而发起并购,后者则指企业通过招聘等方式挖走对手的关键人才。在厘清两类并购形式核心特征的前提下,文章深入分析了二者兴起的缘由及其市场影响,并围绕这两类并购的规制路径展开相关探讨。

关键词:人才并购;反向人才并购;劳动力市场

6.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连锁董事问题研究

作者:钟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诚皓,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企业间的连锁董事现象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这种结构性联结有助于提高企业绩效,但也具有反竞争风险。美国《克莱顿法》第8条禁止个人或公司在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董事会中同时担任职务,虽然该条款本身存在一些局限性,但是依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启示价值。我国在反垄断法视野下规制连锁董事需要秉持包容审慎的立法与执法理念,应将连锁董事嵌入现行反垄断法规制框架中,将连锁董事作为认定垄断行为的考量因素。同时,反垄断执法机关也应设计相应的救济工具,包括引入取消董事资格制裁、反垄断调查中的涤除连锁承诺以及将禁止连锁董事作为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措施。

关键词:连锁董事;反竞争风险;反垄断法;包容审慎规制;反垄断救济

7.电商直播底价协议的竞争法规制路径

作者:应品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贸易谈判学院)教授;张梦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贸易谈判学院)

摘要:电商直播底价协议能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商品宣发效应,提高商品销量,但也具有“合谋性”和“排他效应”,会对市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机制造成潜在损害,需要包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竞争法加以整体规制。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底价协议无法纳入横向垄断协议进行规制,但是存在适用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的可能性。其中,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存在列举性条款“规制不能”、兜底条款“适用困难”等难题,可通过将底价协议纳入列举性条款或明确兜底条款认定标准等方式予以化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核心则是主播所在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其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可重点考虑是否构成不公平高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难以利用互联网专条进行规制,也不宜纳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予以规制,但可以通过审慎适用一般条款发挥补充调整功能。

关键词:电商直播;底价协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域外——

8.【美】赫伯特·霍温坎普 著 杨莉萍 赖以弘 译: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市场

作者:【美】赫伯特·霍温坎普(Herbert Hovenkamp),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凯里法学院和沃顿商学院 James G. Dinan 讲席校聘教授

译者:杨莉萍,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赖以弘,福州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摘要:互联网商业市场因其巨大的规模,理应受到反垄断和竞争法执法机构的关注。然而,电子商务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那么,如何界定这一领域的相关市场才是恰当的呢?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巨大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本身就必须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对电子商务相关市场的分析应当与其他普通商业相关市场置于相同的分析框架之中。相关市场界定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界定相关市场的唯一方式是,先明确具体产品类别,然后在数据允许的前提下用最佳方法对所有(包括供给侧与需求侧)有效的替代性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进行实证分析非常关键。消费者转换的难易程度和频率,以及现实可行的替代性商品(或服务)等都影响着界定的范围。经过分析,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有些相关市场应限定于电子商务领域;另一些则应限定于传统商业领域;但在大量的中间情形下,两者兼而有之。

关键词:反垄断法;电子商务;线上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合理可替代性

注:因字数关系,注释省略。如引用、转发请注明《竞争政策研究》2026年第1期(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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