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第一件事,过去几天里已经有不少作者文章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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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在办理离婚案的女当事人,被身着袍服的人以“签字”为由叫到办公室,然后发生了那些事。
对这事,我不敢在这里作详细评价。
才过去几天,又有另外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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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女学生,处罚结果是十日。
那个15岁的女孩,事发一个月后,出现了抑郁症状加重,并且服药自杀——所幸被及时发现。
为恶者被调离了教学岗位,去做后勤,这大约是他付出的全部代价,学校没有开除他,检察院没有起诉他,法院没有审判他。
之后呢?继续领薪水?同校的学生,又是否安全?
父亲王健在事发后做了他能做的所有事:
申请公安刑事立案,不予立案,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无果,提起刑事自诉,同样无果。
质问一句,一个男人把一个15岁的孩子从学校带到宾馆,在那里对她动手——这件事,为什么不能进入刑事程序?
法律上的表述是,“行为情节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我不理解的是,什么叫做情节不够严重?
后续孩子试图用药片终结自己的生命,这算不算严重?
采访过程中,澎湃新闻记者发现:
光山县检察院综合业务部电话是空号,办理未成年案件的第五检察部电话,也是空号。
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电话是空号。
我不知道该说什么。
一个机构存在的意义,在于它能够被联系到,能够被使用,能够在一个孩子受到伤害之后给她的父亲一个可以拨打的号码。
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这个机构的存在,究竟是在保护谁?
空号是一种态度。
刘某某接受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他说,王健在走法律程序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对此不予置评。
到目前为止,那些程序确实都没有伤到他。行政拘留已经服完,调到后勤就是调到后勤,日子照样过。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那个孩子选择了后者,是被逼到那个角落里的结果,而这其中的问题,从来没有被任何一道程序认真地称过。
班主任说你跟我走,15岁的孩子能说不吗?
它们最擅长做的一件事,我想就是把自愿和被迫的边界搅浑,然后在这滩浑水里捞走它想要的东西。
老师回来了,孩子却没能回来。
好像有些东西还原了它的本来面目,它保护的从来不只是法律,还有秩序,而秩序有时候意味着:
一些人的麻烦必须比另一些人的麻烦更容易被消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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