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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题来自知乎问题“为什么强奸案是目前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罪名?”
我的回答是:要问为什么,先问是不是,就目前而言,强奸案不是最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罪名。
第一,大多数明显无罪的强奸案都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的名义直接取保候审了。
以我自己办案的经历来说,一般确实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指控,要么压根不会立案,要么拘留后14天内检察院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发生了性关系,但对是否违背意愿存在争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着重审查男女方的关系、事发前后的行为细节、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只要没有明显强迫证据的,大部分也会在14天或37天的时候不予批准逮捕。
当然了,行伪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或者确实有强迫(或疑似强迫)行为的案件,一般嫌疑人被抓进去后,也都有心理准备知道自己这趟很难出去。
总的来说,现实中,强奸罪是不容易出现错案的罪名,现实中存在争议的一般是对“是否违背女性意愿”(是否有强迫行为,以及强迫因素认定标准)问题上的争议,这个因素之上也容易受到舆情和个别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价值取向影响。但总的来说,有争议的案件少。
第二,强奸案容易引发舆情,因此司法机关处理一般也会更加慎重;
强奸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最高刑达死刑,且严重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名誉,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犯罪案件上,都会非常慎重。加之近些年来男女对立的舆情环境,以及众多新闻性案件(如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影响,使得办案人员对于事实认定问题更加慎重。
当然了,不可否认,舆论的介入往往伴随着“受害者有罪论”或“情绪化正义”。在某些极端个案中,如果公众一边倒地要求“严惩暴徒”,办案机关为了在短期内平息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有时会产生一种“宁枉勿纵”的潜意识应激反应,为了给公众一个交代,他们可能会在证据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硬核标准时,就急于推进程序。但是,在强奸罪证据标准日益成熟完善的今天,“为了响应社会舆情而草率定罪”的情况相对少见。
第三,强奸案的争议更多来自事实的了解,而非法律的争议;
还是以我自己办的强奸案为例。大多数强奸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实认定,而非法律适用,毕竟强奸罪没有那么多司法争议,只有“到底有没有违背意愿(强迫因素)”的事实认定争议,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办案人员在侦办强奸案中,只需要重点审查“强迫与否”的事实立废即可,这与许多刑民交叉案件、行政犯案件相比出错的频次会更低(这一点我会在文末作对比)。
当下强奸案事实认定之所以困难,除了老生常谈的证据灭失问题外,还有一个近些年来大家喜欢提到的点,那就是角色的不完美。一个被强奸的女性,她可能本身并非道德完人(这在很多电视剧里面已经描述过类似景象),而一个被冤枉的男性,本身也可能有着阴暗的一面(比如想要骗炮、想要白嫖等等)。正因为角色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在办理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强奸案时容易出现迷茫,因而忘记了司法不作道德审查,只作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第四,强奸案之所以现在平反多,是因为当下的证据标准和司法理念,让强奸案的错案容易暴露。相反,经济犯罪案件的冤假错案不是少,而是不容易被发现错误。
近年来有许多强奸罪的洗冤平反案例陆续被公开,比如聂树斌案、张志超案、张辉张高平(浙江叔侄强奸案)、车超李勇案、房洪彪案、徐计彬案。这些案件再当年能够入罪,都离不开几个因素:1.非法取证形成虚假口供,成为定罪核心依据;2.刻意回避或者误用客观证据,人为制造证据闭环;3.有罪推定的办案导向,忽视常理判断;4.特殊案件的社会压力,倒逼快速结案。
现在的“再审宣告无罪”案件多,恰恰证明了过去那些年(尤其是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仅凭口供或少量瑕疵证据就仓促定罪”的做法是错误的。我们今天看到的很多“已平反的强奸冤案”,其实就是当年那个缺乏“过滤机制”、过度迷信口供时代的产物。
此外, 强奸案往往是‘零口供’或‘翻供’的重灾区,且往往依赖DNA等客观证据,一旦新技术出现(如DNA鉴定),旧案极易翻盘。 相比之下,很多经济犯罪是“账目犯罪”,账目做死了就很难翻,这更能解释为什么强奸案看起来“平反多”。
最后,当前容易出现错误的罪名、犯罪案件有哪些?
第一,民刑交叉案件,误将民事纠纷认定刑事犯罪。集中出现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毕竟虽然已经日益完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编制“重重法网”,但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仍然争议重重。
第二,行政犯案件,误将行政违法(甚至未达行政违法标准的行为)认定为刑事案件。常见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原因也很简单,行政法规和行业实践存在信息壁垒,部分办案人员对这种信息壁垒又抱有一种傲慢的态度,所以容易出错。
第三,犯罪情节认定上,错误认定嫌疑人、被告人不存在某些从轻情节,比如应当认定从犯而不认定、应当认定自首而不认定等等。这里面尤其是从犯的认定问题上,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自己的价值取向,且现今对量刑情节认定标准还未完全构建,且主流司法实践还是将其认为“可左可右”的问题,因而不受重视。
第四,案涉数额、数量计算问题上,许多案件容易出现计算方法错误、计算基数错误的情形,常见于上述第三点行政犯案件中。但归根到底,还是现有司法资源短缺下,对于案件办理精细化要求的不足所导致,主要体现是“反正对量刑影响没有很大”,所以从重认定。
总的来说,我认为强奸罪就当下而言,是相对而言不太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罪名,有做就是有做,没做就是没做,相对好查清。但对于其他罪名而言,容易在“有没有做”这一问题上,出现“算不算犯罪”“有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数额计算有没有错”等多个争议点,更容易出现“错案”的情形。
有的网友提出“强奸案多的城市,一律取消文明城市”,以此避免强奸罪的冤假错案出现,本质上是情绪化的表现。冤假错案的避免只能通过两条路来实现,一是民主法治的健全,二是证据标准的不断清晰和完善,这两条路必须同时走,缺了任意一条,正义女神的天平就会滑向“冤枉良善”或“放纵恶徒”的极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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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律师
执业律师,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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