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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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实践中,经常会有部分当事人在执行复议程序中遭遇“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未被通知应诉答辩、未获听证机会”等情形,导致自身辩论权被剥夺的情形。
那么,执行复议未保障辩论权,能申请执行监督要求重新审查吗?
最高院2024年《镇雄县某某联社、镇雄县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法院在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未向当事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致使当事人未能参加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剥夺了其辩论权利,复议裁定应当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
以下几类情形均属于执行复议程序中未依法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
1. 情形一:未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答辩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法院受理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未依法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议案件立案通知等材料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导致当事人对复议申请的内容、复议请求、事实理由一无所知,无法及时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丧失辩论的基础条件。
2. 情形二:未通知当事人参与复议审查,剥夺陈述、质证权利
执行复议审查过程中,无论采用书面审查还是听证审查,法院均应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审查程序。若法院未通知当事人参与,仅依据复议申请人单方提交的材料作出复议裁定,未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机会,即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3. 情形三: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辩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复议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载体,通过听证,当事人可当面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反驳对方观点,确保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若法院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未组织听证,仅进行书面审查,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行使辩论权,属于程序违法。
4. 情形四:未告知当事人辩论权利及救济途径,限制权利行使
法院在受理复议申请、开展审查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答辩、举证、质证、陈述等辩论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期限、方式。若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因不知情而未行使辩论权,进而影响复议裁定的公正性,也属于未保障辩论权的情形。
5. 情形五:变相剥夺辩论权,限制当事人举证质证
部分法院在复议审查中,存在变相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为,如无故拒绝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限制当事人的陈述时间、不允许当事人反驳复议申请人的主张,或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辩论意见不予审查、不予回应,导致当事人的辩论权无法有效行使。
周军律师提习惯,若法院未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未通知当事人参与审查、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导致当事人辩论权被剥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此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要求撤销违法复议裁定、重新审查案件,通过合法救济途径纠正程序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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