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在工伤认定上,有关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认定工伤的新闻特别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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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主要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的情况。
按照这一规定,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猝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此,条例还做了补充: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以视同工伤。
由于后一款对抢救时间的限制,叠加一段时期内经济增速快,加班盛行的时代背景,很多“过劳死”的情况动都因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有人认为,这个规定很没人性,一方面引发了很多故意拖延的情况:有时候当事人已经死了还在救助、折腾,就是为了减少赔偿额;
另一方面也让很多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人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
根据规定,一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将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而非工伤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基本都需要伤者自行承担,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如医保、商业保险等)进行报销。
可以说,是否认定工伤,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待遇,以及企业、工伤基金的赔偿数额影响重大。
也因此,甚至有阴谋论认为,这是为了保护资本家,有意对劳动者的漠视;48小时是很多年前医疗不发达时期的规定,如今医疗大幅进步,应该改变。
但老何想说,法律的设计是很有经验和智慧的:
假如员工突然身体出问题,急需抢救,而工伤认定不设抢救时间限制,只要出了问题一律算工伤,会怎么样?
此时最符合用人单位利益的,就是故意不救助,让员工去死。反正救不救都是工伤,还不如不救省一笔医疗费。
而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还能让老板尽力去抢救工人,毕竟如果救回来,或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用人单位都可以少赔很多钱。
类似于,人贩子在被抓之后,要根据具体情节量刑,而非如网上所说的一律极刑——如果真这么做,那些人贩子在拐卖、逃避追捕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把那些卖不掉的、反抗的受害人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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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节区分刑责,反而有助于避免他们狗急跳墙、杀人灭口,进而保护那些受害人。
回到工伤认定问题,即便将时限延长到72小时甚至7天,只要还有限制,在临界点上就会有人被排除在外。
而从医学上看,48小时其实已经算黄金时间了,超过这个时间还抢救不过来,医学上基本就没有进一步救治的意义了。
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利益,以及相关的医学知识,48小时无疑是一个平衡点,刚好卡在生理抢救的极限时间,将员工利益(救治员工)和用人单位利益(给企业省钱)绑定在一起,这也是承认人性趋利避害基础上为劳动者争取到的最大权益。
当然,时间点一旦设立,就会有争议,总有从情理上应该放进去的超时悲剧,但这终究好过大规模的见死不救。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实施,能否实施,以及实际效果,都是立法时必须严加考虑的一环。
天平不是道德口号,必须衡量各方利益。在趋利避害的人性面前,既然达不到理想状态,努力达到最不坏也许也是一种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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