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观点频道
沈彬
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问题;重点打击倒卖“回流药”等问题;细化常见的个人骗保有关情形……近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以清晰条款、刚性约束为欺诈骗保划出不可触碰的红线。
“刷医保卡换食用油”“车接老人假住院”,个别医院通过高度组织化的运作,将骗保做成了生意,赚得盆满钵满,医保基金沦为参与者分食的“唐僧肉”。例如,内蒙古呼伦贝尔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用套刷、空刷医保卡的形式长期欺诈骗保;山西汾阳残康中医医院车接车送农村五保老人,包吃包住还送面送油,通过“挂空床”、伪造病历套取基金。这些骗保行为性质恶劣,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对于类似诱导就医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实施细则》构建了明确定性、衔接刑法、全链追责、惩戒到人、诚信管理的责任体系,破解以往监管的痛点难点。
首先,《实施细则》精准划定骗保行为边界,明确法律定性。将定点医药机构以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赠送财物等方式诱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直接认定为欺诈骗保,完善了行政执法和刑事立案的衔接,击碎“薅羊毛不算违法”的侥幸心理。
其次,《实施细则》聚焦“回流药”,实施全链条追责。定点医药机构组织骗保购药后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明知骗保仍协助冒名开药,均认定为欺诈骗保;个人长期多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超出合理需求购药转卖,同样按骗保论处。并且将以药品追溯码作为执法取证依据,对“开药—倒卖—回流”的黑色链条上的主体全面追责,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第三,《实施细则》构建全维度的信用责任体系,强化源头约束。对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支付资格“驾照式”记分管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同时,还对参保人员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出借医保卡、倒卖药品牟利等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约束。让失信者受限,才能带动群众自觉抵制各类骗保诱惑。
《实施细则》直指“赠礼诱导就医”“骗开药品转卖”等隐蔽骗保行为的要害,补齐了监管短板。以往,个别当事人找借口规避责任,个别医疗机构浑水摸鱼;如今,在清晰的规定面前,任何伪装都无法成为“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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