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涉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福建一银行行长借“放贷”之名受贿千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出生,某银行龙岩分行原行长。案情显示,2008年至2014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担保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332万余元。
2010年至2012年,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某地产有限公司在担保授信审批及商铺出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林某某为感谢黄某某,表示愿意以月利率3%向黄某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并表明自己向其他人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为2%。其间,黄某某分三次借给林某某共计800万元,林某某用于某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增信、短期放贷等业务,并按照月利率3%向黄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72.49万元,比林某某同期向其他人员借款的最高月利率高出1%,高出部分利息共计57.5万元。
黄某某以放贷收息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名为借贷,实为权钱交易,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24年6月28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编辑 张磊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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