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非法行医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改判无罪判决,让一名在乡村行医二十余年的基层医务工作者,摆脱了刑事犯罪的阴影。这场历时八年、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司法长跑,最终以“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不属于非法行医主体”的裁判要旨画上句号,为全国数百万基层医务工作者划清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4-01-1-336-001)。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军1993年从益阳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村委会支持下开办村卫生室,长期为本村及邻村村民诊疗一般疾病。因未按规定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手续,他于2013年、2014年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4年底,张某军参加全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然而就在他准备办理注册、恢复村卫生室的过程中,2015年4月,卫生监督员发现其在门面内为患者输液治疗,以其“非医师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为由移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张某军不服,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益阳中院再审,2023年12月21日,益阳中院再审改判张某军无罪。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主体资格限缩解释:从“无证”到“无资格”的精准跃迁。
再审法院明确指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核心在于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而非是否完成执业注册。只要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就不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这一判断有着直接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才属于非法行医;反面解释就是:取得了医师资格,就不属于非法行医主体。张某军在第三次被行政处理时,已经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虽然他尚未拿到执业证书,但国家已经认可了他的医学专业能力。再审法院没有被“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这一形式要件所束缚,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将“有资格未注册”与“根本无资格”作了清晰切割。这一裁判要旨,为全国无数类似处境的基层医生确立了行为预期。
二是情节严重实质审查:拒绝“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行医=犯罪”的机械公式。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情节严重”。但再审法院没有止步于这一形式判断,而是进一步审查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张某军行医二十余年,从未造成任何患者身体损害,没有引发传染病传播风险,没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相反,村民联名上书为其请愿,证明他长期为基层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获得认可。法院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行为“不宜直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这一判断传递出清晰的司法态度: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的“升格”,必须经过实质危害性的独立审查,绝不能机械套用司法解释条款。
三是刑法谦抑与制度善意:基层医生不是行业风险的“替罪羊”。
再审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专门指出:非法行医罪的设置目的,主要是打击那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而张某军毕业于正规卫生学校,在村卫生室行医二十余年,其未能及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既有个人疏忽的原因,也有乡村医生管理体制变迁的历史背景。在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正在办理注册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再审法院改判无罪,正是对“行政优先、刑事兜底”原则的尊重,也是对基层医务工作者职业安全的制度护航。
益阳中院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行医”的形式主义压力,作出了这份标志性判决。它不仅纠正了个案冤错,更体现出对乡村医生群体的理解与司法人文关怀。正如判决所揭示的逻辑:不能将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所导致的风险,归咎为基层医生的个人责任。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两次行政处罚、三次非法行医指控的“表象”,法院并未被“形式合规”绑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资格,穿透结果看社会危害,穿透指控看立法目的。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而应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度审视。
我们应该为益阳中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再审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长期坚持申诉、不懈追求正义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益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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