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事堂
作者 | 崔峻阳
编辑 | 袁畅
在资管行业,劳动争议通常都是离职个人向公司“追索”补偿的。但离职后,公司不依不饶继续“追”着个人要钱的情况极为罕见。
但近期私募行业就有一例。
一家私募公司声称,由于前员工张某在公司就职期间违反公司持仓限制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
而张某的回击也自成逻辑,庭审期间,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其他不为人知的细节。
一场投资“罗生门”,渐渐衍生成为关于风控、雇佣、交易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混合大谜团。
01
“罕见”的逆向索赔
整场故事的源头,是一份罕见的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这类官司通常是员工向公司讨要薪水或劳动补偿,但这个劳动争议不同。根据二审判决书,这场“官司”的原告是一家私募机构,他们向法庭提出诉求:要求公司前雇员——基金经理张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3.77万元元。
涉事私募提出的理由是,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
具体来说,这家私募指控张某在职期间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尤其是关于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产品总仓位20%的要求,未将某股份的仓位控制在20%以内,最终导致了损失。
02
细节博弈
但张某却提出了另一个观点。
即公司是在2022年突然下发该风控政策,但该政策在实际落实时没有给足够的调整时间。
后者导致了两个可能的“不良”后果:
其一、仓促减仓某股票,可能导致损失扩大。
其二、单纯减持某股票,可能导致其他股票持仓超过20%限制。
03
引发争议的“风控政策”
法庭上,私募机构出示了风控政策即《二级权益类及债券类产品风控政策》。
该文本通过邮件向张某发布。
文本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请查收二级权益类及债券类产品风控政策,详情请查阅附件,该政策自2022年6月起开始执行,请各个投资经理谨守风控政策相关规定,控制仓位,谨慎交易。
2.《二级权益类及债券类产品风控政策》,第一条第三款载明:“个股仓位控制:单只产品持有的单只股票,按照成本计算其仓位不得超过产品总仓位的20%,如因股票价格上涨盈利,按照成本及市值计算,导致股票仓位超过产品总仓位的30%以上的,应适当进行止盈操作,将股票仓位降低至30%以内;
3、如需调整单只产品持仓个股的比例,同样需要二级会议表决,由半数以上同意通过,郑总对于该事项同样具有一票否决权。
但上文比较令人有疑义的表述是,所谓成本计算其仓位不得超过产品总仓位的20%的说法。后者总仓位究竟是指产品总资产还是净资产总额还是持股资产总额,未及提及。
而如果参看公募机构的相关风控准则,不会出现“仓位”这类偏随意的表述。
04
令人意外的“流程失控”
其实相关的疑点还有不少。
资事堂通读这份文书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还原了这场博弈中最具画面感的细节。
首先,根据私募机构的说法,他们于2022年7月21日、7月22日、7月28日、8月3日、8月4日、8月8日、8月10日、8月12日、8月16日、8月18日、8月22日、8月24日、8月30日、9月2日、9月7日、9月16日、9月23日、9月29日、10月14日、10月20日等多次发送邮件提示风控问题。
然而,面对这铺天盖地的“警报”,张某的选择是:“无视”。
直到2022年10月25日,他才将仓位降下来。而这期间产生的23.77万元“超限损益”,成了双方反目的导火索。
其次,张某则陈述了其“无法落实”的原因,并提及他在做相关解释后,私募机构方也未有进一步的细节讨论或强制行动。
张某还提及:从某管理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风控及法定代表人郑某均明确知晓张某的操作过程,但并未进行控制。
这就触及了一个核心问题:
私募机构发现旗下产品出现突破风控限制的情况后,为何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对组合进行调整——通常一家资管机构的风控系统均有上述功能。
这究竟是不愿意还是不能?
如果是不能,那么这家公司的产品风控多少有脱离控制之嫌疑。
而且,如果事实如张某所说,减仓可能导致其他股票出现被动超出风控限制要求的情况,可能暗示该项风控准则本身设定有其“不完善”之处。
05
治理失误否?
上述一来一回,撕开了这家私募机构治理的尴尬真相:
1、风控落不下来,风控负责人的邮件发得再勤,也只是“隔空喊话”;
2、法定代表人的履职存在疑问,否决权握在手里,却迟迟无法落下;
3、基金经理职责存疑:其管理产品究竟是履职,还是在承包,他对公司产品的盈亏究竟应该承担到什么程度?
在这场基金经理、法人与风控的三方对峙中,制度看似森严,实则充满了“博弈”的缝隙,背后透露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许多确实。
更荒谬的是,庭审还透露了一个戏剧性的细节。
关于这位基金经理的入职时间,双方都各执一词:
涉事私募坚称张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而张某则主张早在2017年7月便已加入。
两者整整查了三年多。
虽然入职时间存在争议,但结局却是一致的——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28日正式解除。
06
法院裁决
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行为确实不妥,违反了《二级权益类及债券类产品风控政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该就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案涉基金包含多只股票,不能仅以单支股票认定张某给某管理公司造成了损失,股票及基金投资风险较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张某未按照某管理公司要求调整仓位并不必然给某管理公司造成损失,故对某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指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期责任编辑 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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