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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叶集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三例典型案例,共计罚款十万元。案例如下:
案例一:2025年12月19日,叶集区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六安市叶集区合信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非法存储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从六安市叶集区金胜花炮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六安市叶集区金胜花炮销售有限公司在该超市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烟花爆竹销售给和信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1月6日上午,叶集区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六安市叶集区若园婷家具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叶某(个人)租赁六安市叶集区若园婷家具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用于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经调查,叶某在厂房内存储大量含氢氧化钠溶液、碳酸二乙酯、碳酸二甲酯等危险化学品的未知液体及含叶酸的固体成品。生产无审批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设主管人员和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未将生产活动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叶某作出人民币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叶集区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门头为“杨头烧烤”民建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夏某江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门头为“杨头烧烤”民建房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夏某江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0.4451万元,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叶集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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