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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潜逃四十余年的脱逃案件,承办检察官在梳理案卷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一追到底、绝不姑息的坚定决心。同时,以该案为契机开展普法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彰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信念。
案情回顾:四十余年不懈追缉,逃亡之路终至尽头
将时间拉回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纪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投入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纪某某无视监管纪律,心存侥幸,在晚间趁值班民警不备逃出监狱后辗转四川、云南等地。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纪某某隐姓埋名,以黄某某的身份在云南落户生活。
2025年12月,安庆市公安局通过大数据人像比对,发现一云南籍男子黄某某与脱逃罪犯纪某某人像比对高度相似,经调取相关信息综合研判,确认黄某某为纪某某的漂白身份。2025年12月12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纪某某抓获,经指纹鉴定,确认黄某某就是脱逃犯纪某某,至此案件告破。
案件审查:严谨梳理证据,还原事实厘清法律
2026年3月,案件移送至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细致审阅了纪某某的案卷材料,依法核实罪犯的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脱逃报告表、协查函等书证,确定案件诉讼时效。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辨认笔录等证据,结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指纹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纪某某的身份信息。
鉴于纪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逃脱行为认罪悔罪,脱逃四十余年中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在外已有妻儿,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依法对其提出量刑建议。
2026年4月9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决纪某某犯脱逃罪,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检察官普法:脱逃犯罪零容忍,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纵使潜逃多年,依旧难逃法律的严惩。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脱逃犯罪、坚决维护监管秩序的坚定立场,更向全社会发出了清晰有力的法治声音: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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