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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有组织犯罪?【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什么是恶势力组织?【第二条】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透基层【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坚决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五)涉案财产依法处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1.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依法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2.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六)国家工作人员涉黑涉恶严惩不贷【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提供帮助、包庇纵容,或者在查办案件中失职渎职、干预办案的,全面调查、依法处理,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
(七)举报人、证人依法受保护【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隐蔽出庭、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人身住宅保护等措施,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鼓励群众主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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