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营营律师分享:商业秘密律师办理涉及客户信息案件难点之认定侵权难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案件的办理往往因技术事实复杂而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但涉及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案件同样面临诸多挑战,甚至在某些方面难度更大。这类案件的诉讼风险较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败诉。其中,认定侵权成立是办案中的核心难点之一。本文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分析法院如何审查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经营秘密,并总结实务中的认定规则与应对策略。
一、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接触加相似,排除合理来源即推定侵权
在侵犯经营秘密的纠纷中,法院通常采用“接触加相似,排除合理来源”的推定规则。具体而言,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接触了其商业秘密,且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而被告无法说明其信息的合法来源,或者其提出的抗辩不能排除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则法院可以推定被告构成侵权。这一规则在涉及客户信息的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客户信息往往难以通过公开渠道完全获取,被告与原告客户建立交易的过程如果存在不合常理之处,法院会倾向于认定侵权成立。
二、典型案例:离职员工利用客户信息,与原任职企业竞争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郭涛等与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彦邦公司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郭涛原系华彦邦公司的销售工程师,任职期间接触了公司多个项目的客户信息,包括设计院联系信息、项目需求、招投标资料等。郭涛离职后,其姐姐设立的清水蓝天公司恰好在郭涛经手的六个项目上中标,取得了交易机会。华彦邦公司认为郭涛与清水蓝天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裁判思路清晰地展示了法院在认定经营秘密侵权时的推理过程。
三、法院裁判观点的核心:不能排除使用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分析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法院认为,涉案六个项目虽为总包项目,部分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但项目是否符合具体需求以及实际联系人的信息并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这些非公开信息是原告长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积累形成的,具有秘密性。
第二,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郭涛在华彦邦公司任职期间,负责联系设计院,直接接触了涉案六个项目的相关信息,其接触事实明确。
第三,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似。清水蓝天公司中标了郭涛经手的全部六个项目,而该公司与华彦邦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法院指出,清水蓝天公司不可能巧合地与郭涛经手的六个项目全部对接上,这种高度吻合无法用偶然或巧合解释。在被告无法提供合理来源说明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使用郭涛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
第四,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被告辩称其交易机会来源于询价、推荐或邀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询价人、推荐人或邀约人如何与清水蓝天公司取得联系。被告还辩称原告存在围标行为,但法院认为该主张与商业秘密侵权无关,且不能说明被告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途径。因此,被告的抗辩未能推翻侵权的合理推定。
最终,法院认定郭涛与清水蓝天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认定侵权难的主要体现与应对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案件中,认定侵权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原告举证负担较重。虽然法律规定了推定规则,但原告仍需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这要求原告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证明被告有接触的机会,以及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在实务中,原告往往难以直接获取被告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信息,需要借助招投标公示信息、客户证言、被告的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
其二,合理怀疑的排除标准不易把握。法院在判断是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与客户接触的异常性、交易机会获取的不合常理性等因素。原告需要从被告不可能巧合地获得全部客户信息、被告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等角度进行充分论证。
其三,共同侵权的证明需要关注被告之间的关联。在离职员工与第三方企业共同侵权的情形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例如离职员工在任职期间即参与设立或经营竞争企业、离职后迅速将客户资源转移给该企业等,从而证明双方均有主观恶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针对上述难点,原告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好客户信息形成过程的证据固定。包括客户名单的整理时间、投入的成本、与客户沟通的记录、合同文件等,以证明信息的秘密性和价值性。
第二,重点收集被告接触客户信息的证据。例如被告在任职期间负责的项目统计表、工作邮件、出差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特定客户信息。
第三,通过公开渠道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获取被告与原告客户之间的交易信息。招投标公示、工商登记信息、客户网站公告等都是重要线索。
第四,在诉讼中强调被告获取交易机会的不合常理性。例如被告在原告离职后短时间内即与多个原告的长期客户建立合作,且无法合理解释客户来源,此时应主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推定侵权规则。
对于被告而言,在面临侵权指控时,不能消极等待原告完成举证,而应当主动提供反证,说明其客户信息的正当来源,例如通过公开招投标、客户主动询价、行业协会推荐等合法途径获得交易机会。同时,被告应保留与客户初次接触的沟通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有效抗辩。
五、结语
涉及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案件,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接触加相似,排除合理来源”的推定规则。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证据,使法院形成被告无法排除使用商业秘密合理怀疑的心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案例表明,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被告获取客户信息及交易机会的过程是否合常理、被告能否说明信息的正当来源。对于原告而言,细致举证被告接触事实和客户信息的高度相似性,并充分论证被告抗辩的不合理性,是突破认定侵权难这一瓶颈的关键。对于被告而言,主动保留并提交合法来源证据,是避免被推定侵权的有效途径。理解并运用这一裁判规则,有助于当事人在商业秘密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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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约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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