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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圣祥税务律师
一家不生产任何产品的商贸公司,被稽查局认定的利润率高达80%。
你敢信吗?营业额里每赚10块钱,有8块钱被税务局认定是纯利润。
这不是段子,这是我正在办的一起真实的税务稽查案。
西宁一家商贸公司,从当地小商品市场进货,供货人基本都是自然人。货是真的,钱也付了,就是拿不到发票。为了账上能体现成本,公司找关联的个体户开了票。
稽查局来了,认定发票不合规,然后做了一件让老板直接崩溃的事——把采购成本全部抹零。
结果呢?2021年利润率82.1%,2022年80.2%,2023年59.7%。一家做批发零售的商贸公司,不生产任何产品,利润率80%以上。你身边有这样的生意吗?反正我没见过。
补税、滞纳金,再加50%的罚款。按偷税办的。
这个案子引出一个很多老板都遇到过、但一直没搞明白的问题:我的采购是真实的,钱也真付了,就因为拿不到发票,成本就不能扣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写得清清楚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
法律强调的是实际发生,不是必须有发票。发票是重要的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凭证。付款记录、收货单、入库单、货主统计表,这些东西加在一起,如果能证明支出是真实的,在法律上应该是允许扣除的。
那为什么很多税务局不认?一边是所得税法实质重于形式,一边是发票管理办法无票不扣。很多基层执法选了最简单的路——没发票,就不认。这条路对不对?说实话,探讨空间很大。很多法院都明确说过,不能仅以缺发票为由,否定企业真实、合理的支出。
借这个案子,我想给各位老板说:
业务发生后,一定要尽全力索要合规发票,千万别想着事后再去找票——找人代开、买发票,那是给自己挖坑,后患无穷。
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那种不合理的税务认定,也别觉得只能自认倒霉。
很多老板一听要告税务局,第一反应就是:我惹不起,算了吧。或者怕以后被穿小鞋。
我要告诉你,真实的税务维权,从来不是“鱼死网破”,而是“理性博弈”。很多企业主对税务行政诉讼有一个巨大的误解,认为打官司就是要“赢”,就是要和税务机关对立,但实际上,很多税务行政官司,目标都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谈”。
就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交不起巨额的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连起诉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资格都没有——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清税前置规定,但我们并没有放弃,而是选择起诉不需要清税前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起诉之后,稽查局会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而我们作为专业的税务律师,会在阅卷过程中仔细梳理,找出案件中的硬伤——可能是文书中的数字错误,可能是执法程序的疏漏,可能是事实认定的偏差,也可能是法律适用的错误。
当这些硬伤摆在台面上,就等于告诉稽查局:你这个案子,有很大的败诉风险。而此时,真正的谈判才刚刚开始。
大家要知道,很多涉税行政案件,最终是通过调解结案的,税务机关并非不可说服,只要我们能拿出充分的证据、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出案件中的问题,他们也会调整认定和处理方式,做出对企业更有利的结果。
说白了,打很多税务官司,只是为了拿到一张谈判桌的入场券。你不起诉,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你起诉了,哪怕最后调解结案,结果大概率比你直接认了要好得多。
回到西宁这个案子。80%以上的利润率,一家商贸公司。这个数字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合理。
你放弃了,那就真的按80%的利润率给你征税。你找对方法,越是离谱的征税方案,反而越容易被推翻——因为它不合理到连法官都看不下去。
毕竟,税务执法的初衷是规范税收秩序,而不是刻意为难企业;而我们维权,也是在帮税务机关纠正执法中的疏漏,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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