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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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司法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那么,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 一拍流拍后是否即可直接以物抵债?
最高院在《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焦点为,关于某供应链公司申诉主张A7栋地上建筑物一拍流拍后不得以物抵债的问题。
《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据此,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时执行标的物的价值已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市场检验,在此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有利于财产便捷、高效处置,亦不会损害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法院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但其中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因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即2019年3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以拍卖标的物按第一次流拍价5700000元抵偿被执行人部分债务。执行法院对其申请未作审查处理,即降价后以起拍价4560000元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与前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从执行结果上,导致该拍卖标的物的偿债价值减损1140000元,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损害。
东莞中院、广东高院执行异议、复议审查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以物抵债申请予以审查确认,撤销了第二次拍卖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周军律师提醒,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为避免财产再次拍卖的繁琐流程,一拍流拍时即可直接“以物抵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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