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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公司没了”这句略带荒诞感的吐槽,最近成了社交平台上的热议话题。据红星新闻报道,上海一位汤女士在休完产假、准备返岗上班时,发现自己就职的公司已“人去楼空”,电脑、材料全部搬走,公司人事回复称“大家都离职了,没有赔偿”。目前,汤女士已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公司关门、员工失联、产假刚结束……这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劳动者尤其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该如何维权?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就此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专业角度为读者解读。
一、“休完产假”发现“公司没了”
汤女士于2023年2月入职某体育赛事运营公司,劳动合同由其控股的另一家公司签订。2024年7月,她因孕期申请了事假,10月底开始休产假,原计划今年4月3日返岗。然而,3月底她在钉钉上联系公司领导未获回复,人事告知“公司的人都离职了”,且明确表示“大家都没赔偿”。4月2日,她与家人前往公司,发现大门紧闭、设备全无。
“这一事件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休产假期间,事实上停止了经营,甚至可能已经解散。”朱现领律师指出,“法律上首先要判断的是:公司‘没了’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正常的经营调整、注销解散,还是恶意逃避劳动关系义务?”
他分析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公司尚未完成注销,只是实际停止运营、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事实解除,同样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无论公司是‘真没了’还是‘假没了’,只要它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有权主张经济补偿。这不是公司一走了之就能免除的责任。”朱律师强调。
二、产假期间公司关门,经济补偿怎么算?
对于汤女士而言,她最关心的显然是赔偿问题。公司人事称“大家都没赔偿”,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朱现领律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就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五项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关门歇业、人去楼空,本质上属于事实上的解散或停止经营,劳动者完全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那么,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朱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计算。
“以汤女士为例,她2023年2月入职,到2025年4月公司关门,工作年限约两年两个月。按两年计算,她应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还可能涉及代通知金问题。”朱律师补充道,“此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或拖欠发放,也属于可主张的范围。”
三、对“三期”女职工,法律有特殊保护吗?
汤女士的情况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她刚休完产假,仍处于哺乳期。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否更强?
“是的。”朱现领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以“客观情况变化”“经营困难”等理由单方面辞退“三期”女职工。
“但是,有一种例外需要注意。”朱律师话锋一转,“如果公司本身已经进入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终止情形,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并不禁止因用人单位主体消灭而导致的劳动关系终止。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三期’女职工与其他员工一样,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如果生育保险已缴纳,女职工仍可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津贴;如果公司未缴纳,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他特别提醒,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逃避对“三期”女职工的补偿义务,故意拖延不办理注销,或者以“经营暂停”为名要求员工“自愿离职”,这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责任。员工如果遇到公司劝说“主动写离职申请”,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签字。
四、公司“一走了之”,劳动者如何维权?
面对公司人去楼空、负责人失联的局面,汤女士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这是正确的路径吗?还有没有其他选择?
朱现领律师给出了清晰的维权步骤建议:
第一步,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产假审批记录、返岗沟通记录(钉钉、微信截图)、公司关门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据越充分,后续维权越主动。
第二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生育津贴等,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支付。红星新闻采访的虹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证实,员工可申请劳动调解。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汤女士已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是正确的做法。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请求事项,包括:经济补偿金、产假期间欠发的工资或生育津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等。
第四步,仲裁后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但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劳动者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一走了之’并不意味着责任消失。”朱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组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包括员工)。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者股东恶意逃避债务,员工可以直接起诉股东承担责任。”
朱现领律师称“法律的实施,始终围绕事实展开;公正的判断,永远立足于证据。公司可以搬走电脑,但搬不走工商登记信息;负责人可以不接电话,但躲不过劳动监察和仲裁的送达。更何况,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恶意逃避劳动报酬和补偿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股东,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甚至刑事责任。”
采访最后,朱现领律师向劳动者提出建议:“第一,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原件。第二,关注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尤其是孕产期前,确认生育保险是否正常。第三,遇到公司经营异常,如长期拖欠工资、无故停工、搬迁等,尽早收集证据,不要等到产假结束才发现人走楼空。第四,维权要依法,不要被公司人事一句‘大家都没赔偿’吓退。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企业,朱律师也呼吁:依法经营、诚信履约,不仅是法律底线,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不仅体现法律温度,也关乎企业声誉。试图通过“一走了之”逃避义务,最终只会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法律坚定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性职工。”朱现领律师总结道,“当公司‘没了’,责任不会‘没’。每一份劳动都值得尊重,每一项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障。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此类劳动争议,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助力构建和谐、诚信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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