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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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碰到,合同优势一方为限制另一方权利,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起诉”。
那么,合同中约定“不得起诉”的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2019年《王文明与贾红亮合资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以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选择诉与不诉的权利,但不能事先通过约定来排除诉权。合同中“不得起诉"的约定已经超出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处分的诉讼权利的范围,属无效条款。
裁判观点简析
诉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属于公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并非当事人可通过意思自治随意处分、放弃或排除的私权利,这也是认定“不得起诉”条款效力的核心逻辑,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诉权受法律强制保护,任何预先剥夺诉权的约定,都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同时,当事人虽可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但该处分权仅限诉讼过程中自愿行使,不得预先通过合同约定永久放弃。
民法典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预先约定不得起诉,实质是阻断合法司法救济途径,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司法公正的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约定。
司法裁判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裁判文书明确,诉权是法定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排除,商事主体即便在平等协商前提下约定完全不得起诉,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合同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当然,如果是约定仲裁而“不能起诉”,则因仲裁是法定争议解决途径,并非排除诉权,该约定合法有效。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中绝对剥夺诉权的“不得起诉”条款一律无效,仅对诉权行使做程序、期限合理限制的约定,方可认定有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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