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曝光4起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南安市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6日,南安市某供应站被检查发现在南安市蓬华镇某民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瓶42个,该场所未配备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26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9日,南安市某供应站被检查发现在南安市省新镇某民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瓶79个,该场所未配备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突出。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5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安市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0日,南安市某供应站在南安市梅山镇某民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瓶41个,该场所未配备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突出。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26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安市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5日,南安市某供应站在南安市溪美街道某民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瓶20个,从该场所销售液化石油气气瓶1瓶,收取气瓶费用130元,该场所未配备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突出。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提醒
安全生产是红线、是底线,更是生命线。上述案例中,供应站将大量液化气瓶违规储存在普通民房内,未配备任何安全设施,无异于将“移动炸弹”藏匿于居民区,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燃气经营者:
一、储存场所必须合规。燃气储存应使用经审批的、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场所,严禁在居民住宅、车库、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
二、安全设施必须到位。储存场所应严格满足相关防火间距要求,并按规范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灭火器、通风设施等安全设备,确保随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三、依法经营必须牢记。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任何心存侥幸、违规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请各燃气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城市嘹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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