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傍晚,市民张女士的爱人开车载着她行驶在金普新区渤海大道上。此时,路面上突然出现了一个明显是人为放置的障碍物,由于天色昏暗,车辆未能及时避让撞了上去,车前保险杠和车牌受损。事后,张女士报了警,但由于摄像头死角无法找到放置人,而事发路段的管理公司也表示“无责任”。
对此,律师表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上出现人为放置障碍物
4月1日傍晚6点左右,市民张女士的爱人开车载着她,由南向北行驶在金普新区渤海大道上。突然,张女士看到前方的一辆白色轿车亮起尾灯,紧接着向右避让,绕过了一个放置在路面上的障碍物。“是一根扫帚插在一个东西上面,因为当时天色昏暗,障碍物和道路颜色混淆,所以我爱人一时没反应过来。”张女士表示,虽然在看到前方白色轿车亮起尾灯时就已经减速,但自家车辆还是未能及时避让,与障碍物发生了碰撞。
![]()
张女士表示,撞到障碍物后,她发现障碍物是用石头压住了一个蓝色塑料桶,桶身用灰白色的塑料布裹着,一根扫帚直直立在桶中,明显是人为放置的。“不知道放置这个东西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蓝色桶身没有被灰白色塑料布裹住的话,可能司机还能提早发现提早避让。”张女士检查发现,车辆的前保险杠出现刮痕,车牌发生翘曲。
![]()
找不到放置人,道路管理公司称“无责任”
事后张女士很快将情况告知交警,并收到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说明,然而路面障碍物的放置者却没有找到。“交警告诉我,事发地点是一处摄像头死角,没有拍摄到障碍物是谁放置的。交警推测,这个障碍物可能是有车辆发生故障,司机临时放置的警示标志,但开车离开时忘记收回了。”张女士说。
张女士又多次拨打12345热线电话反映情况,有事发路段的道路管理公司联系了张女士,却表示公司方面“无责任”。4月9日,通过张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了这家道路管理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车辆与路面障碍物发生碰撞的时间,不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段内,因此公司方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道路管理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李鑫律师。李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若道路管理者无法提供巡查记录、摄像头录像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当事人与道路管理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可以搜集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权。”李鑫说。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毕崇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