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家事法庭》中,卢家三兄妹因父亲遗产的继承问题对簿公堂。妹妹卢慧兰多年来独自承担照顾年迈父亲的重任。一日,父亲突发疾病,救护车需一小时才能赶到,心急如焚的卢慧兰骑电瓶车送父亲就医,途中不慎闯红灯发生车祸且被认定为全责,父亲最终因心源性猝死离世,自己也因这场事故摔成骨折。
噩耗传来,两个哥哥非但没有体恤妹妹多年来的辛苦付出,反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三十万元。两兄弟抓住事故全责大做文章,指责妹妹处置不当,又以妹妹未给父亲购买保险为由,主张其造成家庭利益受损,要求妹妹承担高额赔偿。在承办法官查明保险条款并不涵盖心源性猝死后,两人仍不罢休,提出要对父亲遗体进行尸检。最终卢慧兰拒绝尸检,法院也作出判决:两兄弟平分父亲留下的三万两千余元存款,女儿继承父亲生前养在身边的爱犬,在父亲留下的八十多平的房子中,兄弟俩各自继承15%的份额,女儿继承剩余70%的份额。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虽然驳回了哥哥们的巨额索赔请求,但也认定卢慧兰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毕竟闯红灯且被认定为全责,这部分责任无法完全免除。然而在遗产分配上,法官充分考量了卢慧兰多年来独自照顾父亲的事实,将大部分房产份额判归女儿所有,两兄弟仅各得15%,这正是法定继承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徐晓娟
庐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少年法庭) 副庭长
法官有话说:法定继承中的“多分”与“少分”
本案中,卢家三兄妹均为《民法典》第1127条中所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按一般规则,遗产份额本应均等。但法院为何最终作出了“不均等”的分配?法律依据何在?
第一,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剧中卢慧兰多年来独自承担照顾父亲的重任,属于典型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情形,法院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倾斜,符合立法本意。
第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剧中两个哥哥对父亲生前所尽赡养义务较少,在父亲去世后,不仅不体谅妹妹的付出,反而要求高额赔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自然不能获得遗产分配上的优待。
第三,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定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未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形。若老人生前留有有效遗嘱,则应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法律鼓励老年人提前订立遗嘱并公证,以明确自己的财产处分意愿,避免身后纠纷。剧中老人去世事发突然,没有订立遗嘱,因而在司法裁判中采用法定继承。
类似“尽孝者多得”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普遍共识。在庐江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卢老伯与妻子(已故)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女卢大姐(已故,由其子小王代位继承)、次女卢二姐、三女卢三姐、长子卢先生。卢老伯生前长期与长子卢先生共同生活,日常饮食、就医陪护等主要由卢先生负责。卢老伯去世后,留下银行存款及电动三轮车等财产,加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礼金,扣除丧葬费后,可继承遗产共计27万余元。卢二姐、卢三姐起诉卢先生要求平分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终判决卢先生继承遗产的40%,卢二姐、卢三姐及代位继承人小王各继承20%。该案的判决结果清晰展现了“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多分”的裁判规则。
法官提醒
孝亲敬老是法律保护的“美德”,从道德到法律,赡养老人从来不是一句空话。《民法典》将“共同生活”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的关键条件,在保障继承人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充分肯定和鼓励继承人积极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司法裁判通过“尽义务者多分、不尽义务者少分或不分”的价值导向,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诚信建设。对于日常照料、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慰藉等赡养行为,建议保留相关凭证,以备在继承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老年人也可以考虑提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避免身后亲人因财产问题对簿公堂。
庐小苑温馨提示:
财产再重要,也无法与亲情相比——父母为后代留下财富,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安居乐业、团结幸福,因遗产而与至亲对簿公堂,绝非他们愿意看到的局面。
【庐小苑带您追剧】
![]()
![]()
整理:刘形阳
排版编辑:汪江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