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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就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遭受网暴一事发布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网络上出现针对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的网络暴力、恶意攻击及不实信息,我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与广东省体育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目前,广东省体育局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已向警方报案,我们坚决支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畸形“饭圈”文化侵蚀,不管涉及任何人,一经查实都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游泳中心一贯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网络霸凌与造谣抹黑行为,强烈谴责任何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损毁国家队形象的恶劣行径。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国家队建设与运动员权益保障,完善运动员身心关怀保障体系,全力维护健康清朗的体育舆论环境,守护中国体育健儿的良好风貌,凝聚支持中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正能量。
转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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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本案核心的刑事追责依据。
侮辱罪和诽谤罪均为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全红婵作为具有极高社会知名度的奥运冠军,针对她的网暴信息传播范围极广,点击量、转发量极易突破上述门槛。
侮辱罪、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即需要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转为公诉程序。本案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本案中,存在以下有利于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因素:
第一,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全红婵系未成年即取得奥运冠军的著名运动员,是国家形象的象征之一。针对她的系统性网暴,不仅损害其个人权益,也对国家体育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第二,行为方式的组织化。据媒体报道,存在专门针对全红婵的网络群聊,“水花征服者联盟‘群公告明确标注’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发布大量攻击性内容。这种有组织的网暴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零散的个别攻击。
第三,信息传播范围极广。全红婵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针对她的网暴信息一旦发布,传播速度极快、影响面极广,对网络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第四,危害后果显著。全红婵本人已表示因网暴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接受不了这么胖的自己,不敢上秤,也害怕面对镜头”,并在专访中哽咽恳请停止攻击。这种心理损害本身就是危害后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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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因素,本案存在转为公诉程序的充分法律空间。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可启动侦查程序,若认定符合公诉条件,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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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合同纠纷
▌执业领域
征地拆迁相关的国有及集体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土地腾退等
刑事领域
民商事诉讼等
▌代表性案例
▌代理李某某与龙南市xx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二审改判增加赔偿款
▌代理张某某与龙南市xx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二审改判增加赔偿款
▌代理姜某某等八人诉临沂沂河新区xx镇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代理王某等16人诉陕西省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代理李某某等六人诉河南省xx县xx镇人民政府强制清表一案胜诉
▌代理罗某某诉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撤销补偿决定书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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