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企业间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款合同/借条等合意证据,且双方存在合作开发、关联关系、频繁大额互转资金的,不能仅凭转账差额认定借款关系;出借人未尽举证责任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务问题
无借款合同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存在合作与关联资金往来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裁判意见
甲公司仅以转账差额为由,主张乙公司偿还借款6亿余元。双方无借款合同、借条、利息约定,且存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关联公司交叉持股、长期频繁大额互转资金。甲公司仅提供部分转账记录,不能完整反映全部资金流向,亦无法排除款项为合作款、往来款的可能。乙公司提交合作协议等反证,使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主张方未完成借贷合意举证,二审改判驳回其全部诉请,最高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民间借贷“双要件”裁判规则,严格区分借款与合作款、关联往来款,统一大额商事借贷举证标准。既防范虚假诉讼与不当获利,又规范企业间资金往来的证据固定,引导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借款凭证,维护商事交易安全与司法诚信。
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以“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为成立前提,大额商事借贷更应具备书面合同、利率约定等形式要件,无任何合意凭证即主张数亿借款,明显违背商事常理。
仅持转账凭证主张借贷的,出借人应先证明借贷合意;若借款人证明双方存在合作、投资、关联往来等合理抗辩,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出借人应进一步举证,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双方长期互有大额转账、存在合作与关联关系时,资金性质具有多重可能性,法院不能简单以差额推定借款,此举有利于防止利用资金流水虚构债权,维护实体公正。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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