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料到,一位经营卤味小吃的女性店主,仅仅因沿用自己从小被唤到大的称呼,竟被一纸起诉书索要高达五十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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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主人公名叫刘四姐,现年五十岁,定居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她为何被唤作“四姐”?答案朴素而真实:家中兄弟姐妹共六人,她排行第四,自幼邻里乡亲、亲朋故旧皆以此相称,这一叫法已延续数十年之久,连老版户口登记簿上都清晰标注着“排行第四”的字样。
在她心中,“四姐”二字并非某个商业符号,而是流淌于血脉中的身份印记,是伴随成长、深入日常的生命标签。自2016年起,她便在本地专注制作与售卖手撕兔,凭借扎实的工艺与地道的风味,“四姐手撕兔”逐渐赢得周边居民认可;随着口碑积累,她正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店铺招牌、食品包装袋、菜单价签等所有经营载体,均自然嵌入“四姐”这一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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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从未预料,以自身广为人知的昵称开设一家街边卤味铺子,恪守本分、勤勉营生,既未冒犯他人,亦未攀附名号,竟会卷入一场动辄索赔五十万元的法律风波。
2025年初春某日,一封法院传票悄然送达她手中。拆开细读,她顿时怔住——江苏扬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庭,指控其使用的“四姐手撕兔”标识侵犯了对方持有的“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含“四姐”字样的店名及宣传物料,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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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索赔 50 万
五十万元!这笔数额对一名每日凌晨四点起身备料、傍晚收摊清点零钱的小吃店主而言,无异于一座难以逾越的高山,相当于她数年如一日辛劳所得的全部积蓄。手捧传票,她情绪翻涌,眼眶泛红:“我生来就叫四姐,用的是祖辈起的名字,跟千里之外的什么‘四姐’有什么干系?自己的名字,难道还不能堂堂正正挂在自家门口?”
愈思愈觉不平:她始终依法纳税、诚信待客,从未接触过扬州那家公司,更谈不上模仿或蹭热度。为了捍卫多年苦心经营的小店,也为了守住这份属于自己的尊严,刘四姐不仅坚定应诉,更主动提起反诉,主张对方存在滥用知识产权之嫌,请求判令其公开致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自身维权支出及商誉损失共计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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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刘四姐才首次系统了解原告背景。原来,该扬州企业早在2011年便申请注册了三类“四姐”文字商标,覆盖方便食品、广告销售以及餐饮住宿三大服务类别。
原告方坚称,刘四姐门店对外使用的“四姐”字样与其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易导致公众误认二者存在关联,因此必须承担停止使用与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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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刘四姐愈发困惑:对方主营火锅堂食,她专营冷卤手撕兔,二者品类迥异、制作方式不同、消费场景分离,普通食客怎会将街角卤味摊与异地火锅连锁混为一谈?
再者,她的卤菜铺扎根成都社区多年,对方业务集中于苏中地区,地理距离超两千公里,此前毫无交集,何来“侵权”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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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三大关键
该案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承办法官并未简单采信任一方主张,而是紧扣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审慎分析,层层厘清事实逻辑,其论证过程兼具法理深度与现实温度,也为广大小微经营者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指引。
首要焦点在于商品与服务类别的显著差异。刘四姐所售手撕兔属熟制肉制品范畴,归类于第29类加工肉类及卤制食品;而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则涵盖第43类餐饮住宿、第30类方便食品等,主要指向火锅现场烹饪服务及相关速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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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为即食性卤味冷盘,后者为热食型堂食火锅,二者在原料处理、销售渠道、消费时段、目标人群等方面均无重合基础,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绝无可能产生来源混淆。
其次聚焦在先使用事实与姓名权正当行使。刘四姐自2016年起持续稳定使用“四姐”作为经营标识,源于其真实家庭排序,具有明确的人格指向性,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姓名权延伸形态——合理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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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选用该称呼开展经营活动,动机纯粹,目的正当,既非刻意攀附知名品牌,亦无任何混淆意图,主观上不具备商标侵权所必需的过错要件。
最后审视商标知名度与实际影响范围。原告虽持有“四姐”商标,但长期局限于扬州及周边区域运营,在成都市场几无品牌曝光度与消费认知度。刘四姐在当地起步经营时,客观上根本无法获知远在华东地区的同类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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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双方主营品类分属不同细分赛道,彼此客户群体互不交叉,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亦未造成原告实际经营受损或市场份额流失。
一审判决大快人心
经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陈述后,成都高新法院于2026年第一季度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令刘四姐长舒一口气,亦引发网络舆论广泛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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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认定:“四姐手撕兔”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驳回扬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使用、赔偿五十万元等主张。
同时,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明显恶意诉讼行为,法院亦驳回刘四姐提出的反诉请求,体现司法裁量的审慎与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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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这场历时近八个月的争议终告落幕。刘四姐得以继续使用陪伴她半生的“四姐”字号经营小店,无需支付分文赔偿,对于一位靠手艺谋生的基层个体户而言,这无疑是法律给予的最坚实托底。
姓名商标冲突藏门道
表面看是一起寻常店名纠纷,实则折射出商标法实践中诸多易被忽视的关键规则,既非“持证即胜”,亦非“署名无忧”,其中的权利边界,值得每一位小微创业者细细体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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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误以为只要完成商标注册,便可在全领域排他性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文字。殊不知,《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先权利”优先原则,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即属典型在先权利之一。
当经营者基于真实身份特征(如排行、乳名、绰号)进行善意、持续、公开的商业使用,且未超出合理限度,即构成对自身人格标识的正当利用,不落入商标侵权范畴,前提是不致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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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注意,我国商标分类体系共设45个国际分类,注册效力严格限定于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例如在第43类火锅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四姐”,依法不得延展至第29类卤制品领域实施跨类维权。唯有达到“驰名商标”标准者,方可依个案获得一定范围的跨类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并不具备此项特权。
此外,“描述性使用”与“通用化表达”的认定尤为关键。“四姐”“二姐”“老张”等基于亲属称谓形成的常见指代,本身即具较强公共属性与弱显著性,难以形成专属垄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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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众依据生活习惯、地域文化或家族传统,将此类通用性称呼用于个体经营,只要不刻意制造混淆、不攀附他人商誉,即属法律鼓励的诚信经营行为,司法实践一贯倾向保障此类小微主体的生存发展权。
结尾升华与评论引导
用自己的名字开店,卖自己做的菜,守自己的一方烟火,本是最朴素也最珍贵的生活图景,却险些被一张薄薄的起诉状击得支离破碎。刘四姐案看似仅关乎一个称谓之争,实质却是个体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间一次具象化的对话。
法治精神从不天然偏向资本力量,亦非无条件纵容任意使用。它所追寻的,始终是一个动态平衡的支点——既要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堤坝,防范恶意仿冒侵蚀创新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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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撑起底层创业者的遮风之伞,防止滥用权利成为压垮小本经营的最后一根稻草。一个人使用自己名字谋生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与守护;一项合法注册的商标权益,同样值得维护与敬畏。但二者之间,从来不是强弱对决,而是规则之下的理性共存。
你身边是否也有类似经历?比如用“阿强烧饼”“李婶豆花”这类亲切称呼开店,却遭遇商标异议或律师函警告?倘若换作是你,面对突如其来的五十万元索赔,你会如何应对?在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碰撞时,你认为法律应当更侧重保障哪一方的合法权益?欢迎在评论区畅所欲言,分享你的思考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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