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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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次债务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常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
不少次债务人因疏忽、不熟悉法律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直至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才想起来主张权利,陷入“未提异议就无法再维权”的困惑。
那么,次债务人收到协助执行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未提异议,强制执行阶段能否再提?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裁判观点简析
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仅丧失针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本身”的异议权,并未丧失其他法定救济权利,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仍可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结合案例及最高院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具体如下:
1. 未提异议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也不意味着次债务人丧失全部异议权利。
2. 强制执行阶段可提的异议类型:次债务人在强制执行阶段,仅能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债权已清偿、不存在到期债权等),不能再针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本身”提出异议。
3. 法院的审查规则:法院收到次债务人的执行行为异议后,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因次债务人未按期提异议就直接驳回。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强制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周军律师提醒,次债务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及时审查通知内容,若对到期债权有异议,需及时提出,避免后续维权被动。若不慎错过异议期限,也切勿放弃,可在强制执行阶段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准备充分证据、规范异议流程。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异议要点、梳理维权思路,避免因认知错误导致败诉、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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