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多年后,有关部门突然通知提高房价,要求补交20万元,这合理吗?有关部门能否以“物价上涨”为由单方面变更合同呢?
多年前,山西的赵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他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赵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拿到回迁安置证后便开始等待入住安置房。多年后,还未等来新房,有关部门却突然调整安置方案,将成本价上调至每平方米6000元,这意味着赵先生突然需要补交约20万元。
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物价上涨、存在财政压力、为了公共利益,而且拆迁补偿协议中存在“基本确认”“基准”等表述,3500元仅为暂定价格,并且他们拥有行政优益权。那么,有关部门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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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无权。案涉协议明确约定“成本单价每平方米3500元”“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更改合同内容”,赵先生已一次性付清基准房款。合同内容具有确定性和完整性,有关部门无权单方面变更价格。有关部门单方面调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力。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而非财政压力;二是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三是必须给予相对人补偿。有关部门将行政成本转嫁给被征收人,这并非为公共利益,而是滥用权力。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记住:合同已签订、钱款已支付,双方都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约履行义务。即使是有关部门也不能随意单方面涨价。法律,会站在守约者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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