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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广东省中山市发改局发布《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提到,对于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工厂化栽培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畜禽舍、看护及管理用房等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文件提出,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下两种情况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第一种是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10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
第二种是项目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
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主体为同一法人主体;(2)不可跨镇街申请项目备案;(3)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新建项目办理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详情如下:
关于《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我局研究草拟了《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6日,公众可在公示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时请注明“关于《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提交的途径有:
一、电子邮箱:zsfgnyk@163.com
二、邮寄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38室能源科(邮政编码:528403)
三、登录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网站点击“意见征集”栏目,选择《关于 <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在公告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
附件: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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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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