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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位子女,长子张强,次子张伟,长女张红,次女张梅。张建国在本村有一处宅基地,位于某地区3号院,在某项目建设过程中,被纳入拆迁范围。张建国选购了一套安置房坐落于一号房屋。
李秀英于2022年3月9日去世,张建国、张强、张伟、张红、张梅就前述拆迁利益及继承事宜产生争议。张建国、张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各方主张:
张建国、张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决一号房屋归张建国、张伟所有,张建国支付张强、张红、张梅房屋折价款
本案诉讼费由张强、张红、张梅承担
张强辩称:
不认可张建国、张伟诉求
担心父亲张建国没地住不同意卖房
不同意自李秀英处继承的20%分割份额
要求继承李秀英40%的遗产
诉讼费由张建国、张伟承担
张红辩称:
不认可张建国、张伟诉求
担心父亲张建国没地住不同意卖房
同意自李秀英处继承的20%分割份额
按法定继承处理
诉讼费由张建国、张伟承担
张梅辩称:
不认可张建国、张伟诉求
担心父亲张建国没地住不同意卖房
同意自李秀英处继承的20%分割份额
按法定继承处理
诉讼费由张建国、张伟承担
案件背景:
2009年3月16日,入户调查明细表载明,某地区3号房屋成员有两人,包括户主张建国、其妻李秀英。
2009年5月3日,张建国(乙方,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某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宅院。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一套宅院,某地区3号,确认房屋建筑面积251.69平方米,宅基地面积335.58平方米。
同日,张建国(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选购期房一套,总建筑面积89.66平方米,购房总价款218770元;乙方选购安置用房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周转费32882.24元,弃楼款664323元,加上《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及其他总款额为1585635.59元。
2009年5月3日,张建国(买受人)与乙公司(出卖人)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一号房屋,房屋设计建筑面积89.66平方米,总价款218770元。该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建国,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系张建国和李秀英夫妻共同共有,李秀英生前并未留下遗嘱。经议价,双方均同意案涉房屋价值为2500000元。
相关案件:
2022年,张建国向法院起诉张强、张红、张梅赡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强、张红、张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张建国自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赡养费4550元;自2023年6月起,张强、张红、张梅于每月5日前各支付张建国赡养费350元;张强、张红、张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张建国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医疗费694.71元。
2022年,张建国、张伟向法院起诉张强、张红、张梅、高某、张某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强、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建国补偿款23538元,支付张红补偿款3923元,支付张伟补偿款3923元,支付张梅补偿款3923元。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拆迁安置房的性质、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房屋性质的认定:
案涉房屋为张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于遗产份额的确定:
案涉房屋其中一半属张建国所有,剩余一半应作为李秀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继承人继承。李秀英死亡后,张建国作为李秀英之配偶,张强、张伟、张红、张梅作为李秀英之子女,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以继承遗产,应当进行均分,即每人继承案涉房屋中属于李秀英财产部分中10%的份额。
关于张强多分遗产的主张:
张强主张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多分遗产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房屋归属的确定:
综合考虑到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意见及所占财产份额等情况,依据最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益原则,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归张建国所有,同时张建国应以相应份额折价补偿张强、张伟、张红、张梅。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归张建国所有,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强房屋折价款250000元、支付张红房屋折价款250000元、支付张梅房屋折价款250000元。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张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理解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李秀英的遗产由张建国、张强、张伟、张红、张梅五人平均分配。
合理确定房屋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建国所有,既考虑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又避免了共有房屋可能产生的纠纷。
充分举证反驳对方主张:针对张强提出的"多分遗产"主张,张建国、张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强不符合多分遗产的条件,成功反驳了对方的主张。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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