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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学校或学生家长问询笔者同样的问题:家长出于特定原因要求查看监控视频,学校可以拒绝吗?因问询者的身份和角度不同,自然也期待着不同的答案。鉴于这类问题咨询频次很高,笔者特此撰文分析,以飨读者。
【合理诉求】
Reasonable Demands
根据具体实践可知,绝大部分情况下,家长向学校提出查看监控视频的背景,都是在当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遭受不当对待或涉及重大纠纷的时候。鉴于未成年学生父母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笔者认为,其基于法定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在此种情形下,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理应享有了解相关事实的知情权。显然,未成年学生的父母行使知情权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申请查看涉及相关事实的监控视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学生家长申请查看学校相关监控视频,是其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行使知情权的合理方式,并非过分要求,这一点应当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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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边界】
Boundary Of Rights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明确,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虽然未成年学生家长申请查看学校监控视频是行使其知情权的合理要求,但这个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是有其法律的边界和限制的。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至少可知以下几点:
01
相关个人可以申请查阅关联监控视频的前提之一,是基于保护相关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若无此前提,则无此权利。
02
相关个人可以申请查阅关联监控视频的前提之二,是须经监控视频的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查阅。因此,如果监控视频的管理单位有正当理由不同意查阅的,那么相关个人也就不能查阅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控视频的管理单位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时,其当然也享有拒绝权。
03
可以申请查阅监控视频的主体仅为本人、近亲属或其他有法定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笔者在此提请注意,此处的近亲属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因此,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有权申请查阅相关监控视频的主体除其本人之外,仅包括其父母、成年兄姐、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无权申请查阅。
04
应予以特别关注的是,相关个人在得到监控视频管理单位同意后,仅可以“查阅”相关联的监控视频,并不能录制、复制,更不能非法对外提供或公开传播。
05
相关个人可以申请查阅的监控视频仅为“关联”内容,非关联内容无权申请查阅。
基于上述笔者的几点分析,对于本文开篇问题,初步可以归纳一个基本清晰的结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涉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学生家长有权了解事实真相并可以向学校申请查阅和事件相关联的监控视频。学校作为监控视频的管理单位,对学生家长的查阅申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如学校经审查同意的,则学生家长仅可查阅关联的监控视频,且不得录制、复制;如学校经审查且有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同意查阅的,则学校也应享有拒绝权。
此外,学校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对相关视频图像信息,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据此,如未成年学生家长向学校申请查阅相关监控视频且学校审查同意的,则学校应当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建立完善的信息调用登记制度,以确保监控视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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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结语】
Suggestions And Conclusion
综合上述,开篇问题所涉及的家校两方,在面临查阅学校监控视频的共同问题时,笔者给予以下方面的粗浅建议:
1
明确申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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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家长查阅监控视频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或按照学校要求填写书面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写查阅人身份信息及人数、与学生的关系、权益相关的具体事由及所需视频的精确范围(时间、地点、摄像头位置等)。
2
学校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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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到家长的查阅申请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对于事由正当、范围合理的申请,应予以配合。同时在提供相关视频信息时,应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其他无关个体的隐私。如学校有正当合理的事由拒绝查阅的,也应向家长出具书面的审查决定书。
校园监控之“眼”,本应为安全而设,而不应成为隔断家校信任的“墙”。对于家长,应秉持客观理性、正当目的来行使权利。对于学校,亦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关切。唯有如此,才能让科技之“眼”真正照亮孩子的安全成长之路,而非投下猜疑与对立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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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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