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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王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女:长子李强、长女李敏、次女李芳。李建国因脑血栓于2013年1月29日去世,王秀英因肺癌于2013年9月27日去世,生前均未办理相关遗产分割手续。
李建国与王秀英生前遗留有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关于该房屋的来源,李芳、李强称1978、1979年左右由牛王庙的平房拆迁后分得,当时李芳、李敏、李强均未成年。2002年左右该房屋为公房,到2012年李建国、王秀英使用工龄并交了一部分钱将房屋购买,交的钱有李建国、王秀英和李强的,没有李芳和李敏的钱。
李建国、王秀英去世后,遗留有银行存款若干。截至2024年7月21日,李建国名下乙银行账户中有余额20000元、利息2113.22元;另一乙银行账户中有余额50000元、利息8156.67元;第三乙银行账户中有余额26089.44元(本息合计)。李芳称其因夫妻关系不好将自己的钱存到李建国、王秀英名下,因此要求三张存单的利息归其所有。
各方主张:
李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李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归其所有
李建国名下的银行存单由其继承三分之一本金35000元,所有存单利息均归其所有
李芳主张:李芳、李敏对李建国、王秀英尽到赡养义务,后期住院、丧葬等费用由李芳、李敏共同承担,李强分文未出。李强与被继承人一起居住期间,无经济收入来源,经常向父母索要钱财,并对老人存在虐待行为,对老人态度恶劣等,老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李敏辩称:同意李芳的意见,同意分割房屋和存单,同意利息给李芳。
李强辩称:
一号房屋是父母的,父母说房子给李强,由李强处理房屋、银行存单等问题
父母去世后李强联系李芳、李敏,但是她们都不理,所以房子等问题搁置到现在
母亲说等她去世了让李强把房子卖了,剩下的钱给她俩分一分,这是最后一次母亲说的,以前父亲说的是把房子留给李强
父母去世后2013年李强跟李芳、李敏联系过,但是她们都不理,怎么联系都不理
不同意李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李芳在起诉状中的一些陈述不属实,是污蔑
房屋应该按照父母遗愿处理,将房屋卖了由李强买一个两居室,剩下的钱给李芳、李敏分了
父母去世时房子价值480万元,现在只值300万元,当时没有继承处理房屋是李芳和李敏造成的
工资卡都在李芳、李敏手中,母亲报销的钱也都是她们拿走了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建国、王秀英生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属于李建国、王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处理。
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
李强虽主张李建国、王秀英夫妇生前以口头形式对一号房屋作出过安排,但李芳、李敏不认可,且没有证据表明李建国、王秀英生前留有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李强主张的"父母口头遗愿"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李建国、王秀英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三名子女:李芳、李敏、李强。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三名继承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关于李芳主张的存款利息:
李芳主张其将钱存入李建国、王秀英名下,但未举证证明,法院对其要求乙银行存单利息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李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李芳与李敏、李强各继承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李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由李芳与李敏、李强各继承三分之一,以上所有账户的余额及利息由李芳向银行支取,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敏42938.93元,给付李强42938.93元;
驳回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李强主张的"父母口头遗愿"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正确理解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充分举证的重要性:李芳主张其将钱存入父母名下,但未举证证明,导致该主张未被法院支持。这提醒我们,在诉讼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及时行使继承权:李建国、王秀英于2013年去世,但直到2024年才提起诉讼,虽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拖延时间过长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问题。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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