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据法院出具的(2025)鲁0116执5316号限制消费令显示,该案源于申请人李玉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因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其实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同时涵盖星级酒店高消费、购置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多项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明确,若单位因经营必需开展前述禁止消费活动,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消令,经查证属实,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限消令自2026年3月26日发出之日起生效,待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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