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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旗下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拥有网页搜索、hao123、百度推广等多条业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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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公司在运营百度搜索引擎期间发现,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对外宣传,可以提供“7天网站关键词排名首页,达标不到1000不花钱”“通过丰富的网盟媒体资源实现万词霸屏推广”“7天做到百度首页”等服务。
百度公司认为,云某公司行为破坏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影响了搜索用户的体验,降低了用户信任度,造成百度公司产生大量经济损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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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云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审查被告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查明:被诉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被诉行为是否有违诚信及商业道德、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首先,云某公司在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通过关键词优化等技术手段,将特定关键词与特定推广网页相关联。同时利用高权重网站易于被百度搜索收录和高排序的特点,在网站二级域名下添加关键词和推广网页并批量发布。当用户使用百度搜索输入特定关键词后,特定的推广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首页,无需客户自行创建网站、无需优化网站、无需网站存在任何权重和点击量,更无需向百度公司支付竞价排名费用,即可获得百度搜索高排位的结果。
上述行为利用百度搜索算法漏洞,使得百度搜索算法误认为特定推广页面具有较高权重进而获得高排序,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序。
其次,百度公司通过大量的投入和长期的技术研发后,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动态算法并不断优化升级,同时配备海量的服务器资源,已基本实现搜索结果展现的方式与用户个性化需要的匹配,故该服务已成为公司重要的商业资源,承载了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百度公司除了满足广大用户每天海量的检索需求外,还要对其运营的搜索引擎生态中排序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云某公司被诉行为使得百度搜索因不真实、不可靠的数据导致排序结果失真,从而使得用户实质上无法体验到高质量、高相关度的搜索结果,影响了用户信任度,使得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
最后,在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搜索所需查询的信息时,往往关注的是排名靠前的搜索结果。对于网站经营者而言,网站知名度越高,其搜索结果高排序的可能性就越大,而排名靠前的搜索结果指向的网站则能被更多的用户了解熟悉,可以据此进一步提升其知名度。
云某公司的被诉行为干扰了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破坏了百度公司根据其搜索服务所形成的有序运行的搜索服务生态系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变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云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支持了百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江苏高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该条款给予了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互联网状态下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认定未列举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1、被诉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
3、被诉行为有违诚信及商业道德,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从维护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安全网络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关键词排名优化”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依法规制互联网状态下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
法官提醒
作为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搜索引擎凭借其高效检索能力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网络服务提供者依附搜索引擎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并尊重搜索引擎行业惯例,不干扰搜索引擎向用户提供的搜索服务,在实现其自身利益时不得损害搜索引擎主体合法权益。
网站运营者可以通过优化网站结构、网页代码和内容等方式来提高网站质量,从而获取更多的点击量,以此提升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排名位置,增加自身知名度,不应当购买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漏洞、使用非法技术手段提升相关网站排名位置的服务,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无锡知产法庭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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