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一文说清执行回转不得不知的5大事项
一、执行回转的一般规则
1、执行回转的原因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
2、执行回转启动方式
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
3、责令前置
法院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但拒不返还的。
4、执行回转是否在原来的案件中作出处理
不是,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二、执行回转与继续执行的交叉
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撤销。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已执行的内容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的,法院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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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回转如何处理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执行回转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破产时的执行回转
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蔴地产期,不属于破产财产。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五、执行回转中是否会有迟延履行责任
执行回转案件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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