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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刚,国家医保局的大棒又捶向骨科了。
根据通报,被告人王某甲为让蒙自市某医院、绿春县人民医院持续使用云南某公司的耗材,以给回扣的方式送给两家医院多名医务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其中,有个细节可以说令人印象深刻:蒙自市某医院骨科两位主任为了分散风险,广泛动员,让科室医生轮流向被告人王某甲拿耗材回扣,而后带回科室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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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查看裁判文书网注意到,医保局此次通报的案件来自去年6月份发布的一份 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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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系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3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甲,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物资供销等。
2014年3月至2021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向蒙自市某某医院、绿春县人民医院供应骨科耗材。期间,被告人 王某甲为了让两家医院能持续使用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耗材,让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获取更多的利润,多次从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支取公司资金后,以给予“回扣”的方式送给蒙自市某某医院、绿春县人民医院多名医务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所获利益均用于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王某甲和他控制的公司违法行为一目了然:
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给时任蒙自市某医院骨科主任徐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
2.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先后3次送给时任蒙自市某医院骨科副主任、主任钱某某现金共计20万元。
3.2015年至2019年,徐某某、钱某某为了分散风险,安排蒙自市某医院骨科医生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轮流向被告人王某甲拿耗材回扣。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给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现金共计32万元,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拿到钱后又带回科室分给其他医生。
4.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给时任绿春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朱某某现金共计28万元。
蒙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该案件,国家医保局也给出了解读和定性:被告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合规经营意识淡漠,内控管理缺位,屡次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妄图通过带金销售的方式“走捷径”、“抄近路”,用回扣高低代替疗效优劣,看似短期“提高”了销量,实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败坏医药行业风气。
长期以来,在部分医疗领域,特别是高值耗材等销售环节中,“带金销售”成为一些企业打开市场的潜规则。在此背景下,今年来,国家医保局已经披露了多起骨科的行贿、受贿案件。这一类案件的腐败链条往往涉及院长、科室主任、设备科人员和供应商,形成“决定权—回扣分成—现金交付”的固定流程。
高回扣导致患者被迫使用高价低质耗材,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影响治疗安全。目前,国家已对关节、脊柱、创伤类骨科耗材实施集中采购,平均降价超80%。2026年医保局明确将骨科列为飞行检查重点,推进智能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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