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读到IAM关于IPBC Europe会议的报道,其中有关“SEPs for biotech?”的小组讨论饶有趣味。法国公司Astraveus以研发下一代细胞和基因疗法制造技术为核心业务,其知识产权负责人Azatuhi Ayrikyan在讨论中提出建议:生物技术行业应当学习高科技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与专利池模式。来自美国眼科制药公司Cloudbreak Pharma的首席专利官Elizabeth Capan随即呼应,指出部分农业技术已经开始走向标准化,并期待这一趋势能够扩展至治疗领域。
由此联想到,2017–2018年,全球知名专利池管理机构MPEG LA1曾尝试将专利池模式复制到CRISPR领域,推出CRISPR-Cas9联合许可平台。该尝试虽最终未能落地,却为当下探讨“生物技术领域能否借鉴SEP模式”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样本。本文将从CRISPR技术的专利困境出发,回顾MPEG LA此次尝试的背景、过程与失败原因,进而探讨SEP模式对生物医药专利保护的启示,以期为破解行业专利困局、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提供思路。
一、MPEG LA 尝试:将 SEP 专利池模式引入 CRISPR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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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SPR 专利丛林:专利池构想的现实背景
CRISPR全称为“成簇规律间隔短回文重复序列”,本质是细菌和古菌的适应性免疫系统,经人工改造后成为精准、高效、低成本的基因编辑工具,可实现对DNA序列的精准操作,广泛应用于基础研究、疾病治疗、农业等领域,2020年其核心研发者获诺贝尔化学奖,彰显其技术价值。
与技术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CRISPR领域的专利布局极度碎片化,专利权分属全球多家科研机构和企业,形成复杂的专利丛林。其中最核心的冲突发生在两大阵营之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及其合作机构主张拥有CRISPR-Cas9技术的基础专利,博德研究所及其合作机构则主张拥有该技术在真核细胞(含人类细胞)中的应用专利。两大阵营自2012年起围绕CRISPR核心专利归属展开长期诉讼,争议尚未完全解决。
这种专利碎片化与权属冲突,导致企业和科研机构商业使用CRISPR技术时,需获得多家专利权人许可,提高了许可费用和侵权使用的风险,易形成所谓“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并可能造成“产权反公地”(anticommons)问题,制约技术普及应用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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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EG LA 的实验:将通信专利池模式引入基因编辑
成立于1998年的MPEG L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专利池管理机构之一,在数字视频等标准相关技术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池化许可经验。在电子通信行业的成功经验,让MPEG LA看到了将专利池模式应用于其他领域的可能性。而CRISPR领域严重的专利碎片化问题,恰好与电子通信行业早期的专利困境相似,这成为MPEG LA尝试进入CRISPR领域的核心契机。
需要说明的是,SEP、FRAND与专利池并非必然绑定关系。SEP是围绕技术标准形成的必要专利集合,FRAND是SEP常见的许可原则,而专利池则是一种专利整合与集中许可机制。2017—2018年MPEG LA在CRISPR领域的尝试,本质上是专利池与FRAND思路的结合,即以专利池为核心载体,借鉴SEP领域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许可原则,整合CRISPR领域核心专利构建一站式许可平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SEP许可体系。
2017年4月,MPEG LA正式发起“CRISPR-Cas9联合许可平台”(CRISPR-Cas9 Joint Licensing Platform)的邀约,向全球范围内拥有CRISPR相关专利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发出邀请,希望整合CRISPR领域的核心必要专利,构建一个类似SEP专利池的一站式许可平台。MPEG LA当时提出的口号是“Like MPEG LA did for digital video, but for healthcare”,即“像MPEG LA在数字视频领域所做的那样,为医疗健康领域服务”,明确体现出其尝试借鉴标准相关专利池与FRAND许可机制,将类似的池化许可模式引入CRISPR领域。
2017年7月,博德研究所率先响应邀约,正式加入该联合许可平台,并向MPEG LA提交了22件CRISPR相关专利(涵盖10个专利家族),这些专利主要涉及CRISPR-Cas9技术在真核细胞中的应用,是CRISPR技术商业化的核心专利之一。博德研究所的加入,为该平台的推进注入了重要动力,也吸引了部分其他机构的关注。
2018年,MPEG LA召开了CRISPR专利池的首次正式会议,邀请了多家潜在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参与,共同讨论专利池的构建细节、许可协议的起草、费率的制定等关键问题。当时,MPEG LA计划将专利池定位为“覆盖CRISPR领域所有基础/必要专利的一站式、非排他、全球许可平台”,核心逻辑与SEP专利池保持一致:先通过专业团队筛选出使用CRISPR技术不可绕开的必要专利,然后将这些专利打包,以透明的FRAND费率向被许可人提供一揽子许可,同时按照专利的技术价值对许可费用进行公平分配。
然而,尽管MPEG LA做出了诸多努力,该CRISPR专利池最终未能正式上线,也没有公开的许可费率和被许可人,到2018年底,此次尝试基本处于搁置状态。
一
二、MPEG LA 尝试为何失败:SEP 逻辑与生物技术产业结构的错位
MPEG LA将SEP专利池模式复制到CRISPR领域的尝试之所以失败,核心在于电子通信行业的SEP模式与CRISPR技术领域存在根本性差异,这种差异导致SEP模式无法直接适配CRISPR领域的专利保护需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01
没有技术标准,就没有“必要专利”
SEP专利池能够成功的核心前提是“技术标准锁定”——在电子通信行业,技术标准一旦被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确定,所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都必须遵循该标准,而构成该标准的专利即为“必要专利”,具有不可绕开性。因此,MPEG LA能够清晰地筛选出某一标准下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
但CRISPR领域截然不同,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CRISPR技术标准,反而存在多条并行的技术路线。除最常用的Cas9蛋白外,还有Cas12a、Cas13、Cas14等多种Cas蛋白变体,每种变体均有其独特优势与适用场景;此外,碱基编辑、Prime Editing等衍生技术持续迭代,为基因编辑提供了更多选择。这意味着,企业和科研机构使用CRISPR技术时,无需局限于某一种特定专利技术,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必要专利”的界定在CRISPR领域缺乏类似通信标准中的明确技术锁定基础,因此难以形成稳定的SEP式必要专利集合。
即便MPEG LA筛选部分核心专利纳入专利池,被许可人仍可通过池外替代技术路线规避许可,这使得专利池失去核心价值,无法实现“一站式许可”的核心目标。
02
核心专利对立,专利池难以形成
SEP专利池的构建依赖多个专利权人之间的协作配合,这些专利权人通常拥有互补性专利,无根本性权属冲突,因此能在MPEG LA的协调下达成一致,共同参与专利池运营。例如,H.264专利池中,高通、三星、索尼等专利权人各自拥有不同环节的必要专利,彼此呈互补而非对抗关系。
但CRISPR领域的专利权属格局完全不同,核心专利分属博德研究所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两大阵营,双方围绕核心专利归属展开长期诉讼对抗,矛盾尖锐且难以调和。MPEG LA发起CRISPR专利池尝试时,伯克利分校始终拒绝加入,而其拥有的CRISPR基础专利是该技术不可或缺的核心,缺少这部分专利,MPEG LA构建的专利池便失去完整性与商业价值,被许可人即便获得专利池许可,仍面临侵犯伯克利分校专利的风险,这也是众多潜在被许可人持观望态度的核心原因。
此外,除两大核心阵营外,全球还有多家机构拥有CRISPR相关外围专利,这些机构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专利冲突,进一步增加了专利池构建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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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排他许可与药企独占需求冲突
SEP专利池的非排他许可模式。CRISPR技术的核心应用场景是生物医药领域,尤其是疾病治疗领域,与电子通信行业应用场景存在深度差异。这种深度差异决定了SEP非排他许可模式的不适配性。
从行业核心逻辑来看,电子通信行业的核心是“技术标准化落地+规模化复制获利”,其产品属于标准化工业品,研发投入集中于前期技术突破,一旦量产,边际成本极低,盈利逻辑依赖“薄利多销”,风险主要集中于技术迭代滞后和市场竞争,且产品本身不直接关系生命安全,监管门槛相对宽松。而生物医药领域,尤其是CRISPR基因治疗所在的细分领域,核心逻辑是“个体化研发+高风险高回报”,其产品(基因治疗药物)属于精准医疗产品,每一款药物的研发都需针对特定疾病、特定人群开展针对性研究,不存在可直接复制的标准化生产模式,研发投入不仅集中于前期技术探索,更贯穿临床试验全阶段,每一期都存在极高的失败风险。此外,生物医药产品直接关系人体生命健康,面临全球最严格的监管审批体系,从研发到上市的全流程监管周期长、要求高,进一步拉长研发周期、增加投入成本。相较于电子通信行业“一次研发、批量获利”的轻风险、规模化模式,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投入是“沉没成本”——一旦研发失败,前期数十亿美元的投入将全部付诸东流,这种风险强度、投入规模和价值实现逻辑,与电子通信行业有着天壤之别。
MPEG LA专利池采用的非排他许可模式,意味着多个企业可同时获得专利许可,开展同类产品研发与商业化,这将直接加剧市场竞争,导致药企的市场独占权无法得到保障,研发投入回收面临巨大风险。这种非排他许可模式可能削弱单一企业的市场独占预期,从而降低部分药企参与专利池的积极性,这被认为是影响该专利池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04
技术迭代过快,专利池难以稳定
相较于快速迭代的新兴技术领域,标准相关专利通常在标准生命周期内具有相对稳定的许可需求。技术标准确定后,相关必要专利在10–20年内均具有稳定价值,技术迭代速度相对较慢,因此专利池能够长期稳定运营。例如,MPEG-2专利池自1998年成立以来,持续运营近20年,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稳定的许可服务。
但CRISPR技术属于快速迭代的新兴技术,其专利价值与生命周期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一方面,CRISPR基础专利稳定性不足,受两大阵营诉讼对抗影响,部分核心专利存在被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CRISPR技术迭代速度极快,新的Cas蛋白变体、编辑方法不断涌现,旧专利可能快速被新技术取代,丧失商业价值。此外,CRISPR领域专利布局呈现“核心专利+外围专利”的立体格局,外围专利数量众多、更新速度快,难以持续筛选与评估,这也为专利池的长期稳定运营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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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MPEG LA 尝试失败中的启示:SEP 思维在生物技术中的可能路径
MPEG LA在CRISPR领域的尝试虽以失败告终,但此次尝试为我们探讨核心议题提供了重要实践启示——当科技巨头大举进入医疗健康领域、平台技术成为行业创新基础设施、药物可及性公共压力持续累积时,传统生物技术领域保护模式是否仍适用?向SEP模式学习,是破解困局的良方还是忽视行业本质的误用?事实上,SEP模式与生物医药专利保护并非完全对立,借鉴其核心思维,同时明确应用边界,在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应该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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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物医药专利保护面临的现实挑战
当前生物医药专利保护面临多重结构性困境,既影响创新效率,也加剧了创新激励与药物可及性之间的张力,这也是Ayrikyan等业界人士提出借鉴SEP/池化思路的直接原因。
(1)平台技术兴起与“专利丛林”风险
传统药物研发以单一分子或靶点为核心,知识产权布局相对清晰。随着基因编辑、mRNA递送、AAV载体与细胞治疗等通用平台技术崛起,单一下游产品往往依赖多项上游专利,权利分散与多方重叠的格局增加了许可复杂性,并可能形成“专利丛林”,进而带来交易成本上升与“反公地”风险。
在此背景下,集中许可与专利整合机制的需求明显上升,这正是SEP专利池在通信领域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之一。
(2)科技跨界参与带来理念碰撞
大型科技公司加速布局医疗健康领域,进一步凸显了生物技术保护模式的滞后性。苹果、谷歌、微软等企业在可穿戴设备、数字疗法、AI辅助诊断等领域布局深厚,这些企业习惯于高科技领域以标准化、互联互通为核心的专利运作模式,其进入生命科学领域,必然引发理念碰撞。
在高科技领域,SEP制度的核心是“技术标准锁定后,必要专利以FRAND原则开放许可”,其前提是“互联互通”——不同厂商设备需遵循同一标准才能协同工作。尽管生物医药领域的“互联互通”需求远不及通信领域强烈,但平台技术的通用性特征,正催生类似的“标准化需求”。正如Ayrikyan所困惑的,行业已具备技术共性,却缺乏相应规范结构,而SEP模式的成熟经验,恰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
(3)药物可及性压力倒逼专利制度优化
Ayrikyan在发言中强调的“致力于药物可及性”,是生物医药行业面临的重要公共诉求。全球范围内,高价药、专利垄断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张力从未缓解,新冠疫情中mRNA疫苗的知识产权争议,更暴露了现行专利制度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局限性——专利权的独占性与公共健康的普惠性之间的矛盾,亟需通过制度创新加以平衡。
在此背景下,探讨SEP和专利池等机制,本质上是寻找创新保护与可及性之间的新平衡点。SEP模式依托FRAND承诺与池化机制,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回报与技术获取门槛,在实践中可减缓许可摩擦、提升可预测性,这是行业向SEP模式学习的核心动力。但SEP许可也面临定价争议、参与度不足、专利许可费叠加及潜在权利人“劫持”等挑战,因此,将SEP思想引入生物医药领域,需谨慎设计配套治理与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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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借鉴的 SEP 思维
尽管SEP模式无法直接照搬,但其核心思维对生物医药专利保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可为破解行业专利困局提供思路。
(1)专利整合思维
以专利池模式破解专利丛林。SEP专利池的核心价值在于“整合”,通过打包分散的必要专利,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专利诉讼。这一思维同样适用于CRISPR、抗体药物等专利碎片化严重的生物医药领域。可构建“有限度专利池”,由第三方机构整合某一细分领域的核心专利(如诊断用CRISPR专利、特定靶点抗体专利),提供一站式许可服务,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降低许可成本、规避侵权风险,破解“反公地悲剧”。
(2)FRAND 原则
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可及性。SEP模式的FRAND原则,为平衡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与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参考。在传染病治疗药物、罕见病药物等涉及公共健康的领域,可借鉴FRAND原则,通过透明、合理的许可费率,既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研发投入,又避免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升药物可及性、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3)平台化治理思维
第三方独立管理提升效率。MPEG LA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在专利池运营、协调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生物医药领域可引入第三方独立管理机构,负责专利筛选、评估、许可谈判与费用分配,协调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专利诉讼,提升专利许可的效率与透明度。
(4)分层许可思维
适配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SEP专利池通常根据被许可人产品类型、市场规模等制定分层许可费率,这一思维可适配生物医药领域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
生物医药领域的应用场景差异巨大(科研、诊断、治疗),不同场景下,专利的应用价值、被许可人的研发投入、盈利预期完全不同 —— 比如科研用途无需承担商业风险,治疗类药物需承担高额研发成本和失败风险,若采用 “一刀切” 费率,要么会增加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的负担,要么会挫伤药企的研发积极性。而分层许可思维,恰好能解决这一问题:针对不同场景制定差异化费率,既鼓励基础研究和中小企业参与,又保障专利权人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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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行业差异
借鉴SEP思维的同时,需清醒认识到生物医药领域与电子通信行业的本质差异,避免盲目照搬SEP模式,否则可能忽视行业本质、加剧行业困局。
首先,生物技术领域通常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标准必要专利”。通信标准一旦确立,技术路径基本固定,而生物医药领域往往存在多种替代技术路线,专利难以形成不可绕开的必要性。
其次,生物医药研发具有高风险与长周期特征,对市场独占权依赖更强。非排他许可机制更适用于研究工具或诊断技术,而在治疗性药物领域全面采用专利池模式,可能削弱研发激励。
最后,专利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结构存在显著差异。SEP领域的专利通常围绕统一标准形成互补关系,而生物技术核心专利往往具有竞争性。以CRISPR为例,不同技术阵营围绕基础专利长期存在权属争议,这类零和竞争关系显著增加了专利池构建难度,也解释了MPEG LA尝试推进CRISPR专利池时面临的协调障碍。
结 语
MPEG LA在CRISPR领域的尝试虽然未能形成实际专利池,但这一实验揭示了SEP模式跨行业扩展的关键前提:统一技术路径、互补性专利结构以及规模化应用场景。
这些条件在通信标准中天然存在,而在生物技术领域则仅在部分平台技术与工具型应用中初步显现。因此,生物技术行业更可能出现的,并非完全复制通信行业的SEP模式,而是一种“有限专利池+分层许可”的混合结构:在科研工具与平台技术领域推动专利整合,在治疗产品领域保留排他激励。
注释
[1] MPEG LA 专利池管理职能于2023年整合至 Via LA,但其作为法律实体名称保留。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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