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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在算法里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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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站在一个历史性的交汇点上。从曾经的生成式AI,到后来的鉴定式AI,再到如今的智能体AI,前后我们听说过社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和人形机器人,再多一点我们还知道了基础大模型、垂直模型和边缘模型等概念,但似乎除了AI带来的坏消息(如AI幻觉、AI欺诈)外,别的似乎我们都不精深,至多也就是一名听说者(路过)而已......这不由让人想到:一边是算法以惊人的速度重塑社会规则与法律服务,另一边是法律人传承数百年的理性堡垒。这场相遇或许并非静水流深,而是伴随着深刻的张力与前所未有的机遇。从香港律师会的伦理坚守,到欧盟的刚性监管,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布的《人工智能示范法4.0》,再到收藏夹里一众法律学人有关AI的思想激荡,法律界或许都在集体审视一个命题:当算法日益具备“理解”与“生成”能力时,法治的公平、正义与人的主体性将如何存续?下述将汇聚各部门法律学人的观点精义,以期为穿透技术迷思,探寻算法时代法律人的价值位阶的你作一二梳理工作。

来源 | 法學悅讀匯館

作者 | 艾學灋

过去的三年,注定被写入法律史。

不仅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老师们组团发布的《人工智能示范法4.0》,在十大核心修改方向和十大进阶议题中,直面“面向科学研究的人工智能责任边界”“基础模型极端安全风险”“多模型交互与智能体规制”等前沿命题。二年前的同时段,香港律师会发布立场文件,将人工智能风险与核战争相提并论,警告“算法灭绝人类的风险,应成为全球性的优先事项”。然后是欧盟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分别发布了相关的立场性文件。

如今回瞰,这一切也都不再是危言耸听,而是正在悄然发生的现实。

从2017年“AlphaGo”战胜柯洁的惊鸿一瞥,到2022年底ChatGPT横空出世引发的全民狂欢,再到2025年DeepSeek开源模型席卷全球,直至今日Seedance、OpenClaw等新一代智能体悄然迭代——人工智能的浪潮以月为单位奔涌向前。而法律人,这个自罗马时代以来就以“言语和文字”为武器的职业群体,发现自己正被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漩涡。

我们曾以为自己站在岸边(相对理性),如今却发现已身处激流中央(如临深渊)。

当香港律师会疾呼法律界必须拥抱人工智能优点、同时警惕潜在风险时,当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告诫象牙塔的新同学“法科学生要警惕AI反智陷阱”时 ,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毕业致辞鼓励毕业生搭建自己的专属智能体作为“风火轮、乾坤圈、混天绫”时 ——法律人的集体焦虑与希望,在同一个时空里激烈撕扯。

我们“困”在哪里?又该如何“解”困?

下述试图以个人私藏的百位法律人的文章为经纬,以AI技术二十年演进为背景,梳理这场关乎法治文明根基的深层博弈。本篇算不得严格意义的学术综述,仅为自我审视的一份资料贴。故此,有未尽周延处,万望方家多多包涵为谢。

01

激荡二十年:从区块链到智能体,法律人的得与失

回顾过去二十年,人工智能技术的演进并非线性匀速,而是以一波又一波“惊涛骇浪”的姿态扑面而来。每一次浪潮来临和褪去,法律人都在问同一个问题:这次,会被取代吗?

1.1 区块链与元宇宙:当“代码即法律”遭遇法律人

2010年代初期,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进入公众视野。彼时的法律人,大多将其视为“极客的玩具”或“灰犀牛式的金融风险”。很少有人意识到,区块链背后的核心理念——“代码即法律”,正在从技术乌托邦的口号变成现实(监管政策此处不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对此有深刻的法理剖析。她在《论算法治理》一文中指出,劳伦斯·莱斯格提出的“代码即法律”并非意味着代码等同于法律,而是揭示了一个根本事实:在网络空间中,代码作为“架构”,与法律、市场、社会规范并列,共同规制着社会主体的行为。她认为,代码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制能力,比传统物理空间中的任何技术架构都要强大得多。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and Lulu C.Wang中国法讲席教授於兴中则从法哲学角度发出警示。在《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的学术对话中,他指出“法律人的尊严不仅在于我们拥有逻辑,更在于我们拥有对何为正确、何为善良的终极判断能力”,而这种能力是算法永远无法复制的。

然而,真正让法律界集体失眠的,是2021年“元宇宙”概念的爆火。虚拟财产、数字身份、DAO组织的法律责任……一系列全新的法律问题如潮水般涌来。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网络空间国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帆敏锐地指出,元宇宙带来的不仅是技术场景的拓展,更是法律适用地理疆域的彻底重构——当侵权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侵权人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受害人可能在第三个国家,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将面临根本性挑战。

1.2 ChatGPT与DeepSeek:从“工具恐慌”到“存在焦虑”

如果说区块链和元宇宙还只是“圈地运动”,那么2022年底ChatGPT的出现,则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诺曼底登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磊(个人更愿意称其为“雷神”)在《ChatGPT对法律人主体性的挑战》一文中,给出了一个冷静而深刻的判断。他认为,AI的底层运作原理决定了它只是一款运算程序和机器学习模型,并不具有人类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 。反思能力与道德能力对于法律职业活动而言必不可少,因此ChatGPT将取代法律人的挑战是一种“虚假挑战”。

然而,雷磊教授紧接着指出真正的挑战所在:ChatGPT可能会导致使用者思维的庸化和道德的钝化,逐渐封闭自我意识,放弃自由意志,造成法律人主体性的自我消解。这才是真正的“存在焦虑”——不是被取代,而是自我消解。

2025年春节期间,DeepSeek的异军崛起让这场讨论更加复杂。不同于ChatGPT的“闭源”路径,DeepSeek选择全面开源。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曾敏锐地指出,开源模型的“公共属性”使其在法律定位上区别于一般闭源模型。她在《开源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的法律保障》中提出,开源模型的治理应秉承“发展和安全并重”理念,构建“形式合规激励—实质伦理约束”的双层责任减免机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在《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治理》中,系统剖析了开源生态的治理逻辑。她认为,算法之于法律未必只意味着问题,还可以提供方法论意义上的思维工具。基于算法,可以更了解每个个体,基于算法,方法论意义上的思维工具将得到迭代,法律服务的全价值链将有机会实现更高效的重构。

1.3 Seedance与OpenClaw:当智能体开始“自主行动”

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初,Seedance、OpenClaw等新一代智能体技术的涌现,将法律人的焦虑推向新高。与前两代语言模型不同,智能体不仅能“对话”,更能“行动”——它们可以调用工具、执行任务、与其他智能体协作,甚至自主决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玉双在《算法与法律之关系的法理建构》中,提出“算法不是法律,也无法担负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使命”。但他同时警告,算法权力的扩张是真实的,当算法日益具备“理解”与“生成”能力时,法治的公平、正义与人的主体性将如何存续,成为核心命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在《算法治理的历史展开与当代体系》中,系统梳理了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算法治理史。他指出,真正的挑战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政府、社群、市场三者如何在法律、规范、代码的耦合中形成互补嵌入、相得益彰的治理格局”。

02

百位法律人的算法图景:我们看到了什么,担忧着什么

如果说上述提及的是智能技术的演进,那么下面这部分我想聚焦的则是法律人关于算法及算法治理相关的思想碰撞场。百位法律人,百种视角,但共同的关切是:当算法介入法律,法治还剩下什么?

2.1 法理学者:追问“算法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玉双构建了“计算正义”的理论框架。他认为,算法冲击了传统的价值世界,政治决策、商业决策和个人生活因算法的参与而更新了价值实践方式 。他主张,算法实践需要放置在算法正义框架之中进行价值评价,通过法律实践来阐发计算正义的具体内涵。

郑玉双教授在另一篇《论计算正义》的文章中进一步指出,算法正义包含着两个维度:

  • 一是价值意义上的;

  • 二是制度意义上的。

前者要求我们在算法对传统价值产生冲击时进行公允的价值定位;后者要求将正义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实践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磊则在《法学方法论里没有算法的空间》中,旗帜鲜明地捍卫法学方法论的独立性。他通过分析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及其缺陷,指出机器算法无法替代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及其诸多方法,也无法进行真正的漏洞填补和法律修正。他最后的判断是:“未来的算法与方法,应当是相互增强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吉豫则在《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与命题》中,提炼出“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人权”等十大基础概念,构建了数字法理的理论框架。她认为,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这是数字法理中最具本原性的命题。

2.2 宪法与行政法学者:警惕“数字利维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数字行政带来权责失衡和问责失灵的风险》中,提出了“数字行政”对传统行政组织法的结构性冲击。他指出,数字技术使行政权运行呈现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特征,催生出“数据控制效应”——即通过数字基础设施的公私合作出现“权力溢出效应”,导致公共决策权向私营主体转移,引发问责盲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从公法视角切入,探讨了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技术的实体边界。她在《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技术的规范分析与实体边界》中提出,传统法律保留原则应成为思考这一问题的基本框架,确定了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时“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关系模式。与此同时,赵宏教授将目光投向公共决策中的算法应用。她认为,比照公权力对算法进行规制的路径,在算法投入公共决策的应用之前,有必要建构合理的应用清单,以明确哪些政府治理领域可以完全交由算法决策,哪些领域可以采取人机交互的方式,哪些领域则应完全禁止算法决策。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肖梦黎在《算法行政责任的分布式重建》中,直面算法行政的责任困境。她提出“分布式责任”的概念,认为在无法明确主观故意的算法致害中,应对链条上的主体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监管者责任、研发者责任、生产责任与保险人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东亮从程序法视角提出了“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概念。他在《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和算法的双重变奏》中主张,对算法权力的规制和监督,需要从算法设计的源头构建“技术性正当程序”,即通过程序的代码化实现算法公开、透明并具有程序一致性。

2.3 民法学者:信息自决的黄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断》中,直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核心难题。他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不应当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仍然应当区分责任成立的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运用条件说与相当性理论加以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颖在《迈向数字时代的消费者法》中,提出了从传统消费者赋权到算法消费者赋权的理论框架。她认为,传统消费者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赋权模式面临失灵风险,数字时代的算法消费者赋权需从信息披露的信息范式向透明度的信息范式转变。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苑在《解决大数据杀熟,哪部法律最可靠?》中,系统分析了“大数据杀熟”的规范路径选择。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同规范应成为规范个性化定价的直接路径。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新华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结构性冲击》中,提出了一个深刻洞见: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信息自决理论基础产生了结构性冲击。她主张从制度层面构建“群体信息—个体信息”的双层保护体系,强化信息保护的群体维度。

2.4 刑法学者:当算法成为“共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高磊在《网络犯罪的算法归责》中,系统构建了网络犯罪的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他提出,算法机制说明网络犯罪之构成,算法属性影响网络犯罪之归责。他主张根据算法因果的不可知性和非直观性,分别构建网络犯罪的归责基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中,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归纳为数据安全风险、算法偏见风险与知识产权风险。她主张基于风险预防主义,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造成的泛化安全风险进行提前预防。

2.5 知识产权法学者:创造者的黄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在《作为算法的知识产权法》中,以算法的透镜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她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多模块结构是一种演化出来的有效算法,能够帮助决策者以更小的认知负担做出正确结论,提高认知经济性。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的实证研究引发了广泛震动。他通过实验证明,人工智能生成的法学论文已能轻松通过外审专家的盲审。这引发了关于学术规范与著作权法的深层悖论:如果学生用AI生成的论文通过评审,该论文应视为学生独立完成的作品吗?该生能否取得著作权?学位论文的“独立完成”标准与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究竟是什么关系?

2.6 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者:当证据来自算法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迪在《刑事诉讼中算法证据的概念、机理与运用》中,首次系统提出“算法证据”的概念。他认为,算法证据既指案件发生时所产生的与案件相关的算法,又可指通过算法对案内外大数据进行分析后所产生的结果。前者属于电子证据,后者具有独特性,其借助算法生成具有相关关系的机器意见以证明待证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小恺在《从“数据大”到“大数据”:电子数据取证及审查的范式嬗变》中,揭示了电子数据取证正在经历从“静态复原”到“动态认知”、从“确定性事实”到“概率性预测”的认识论转型。他提出对电子数据证据“三性”的实质化改造路径,构建“三维智能取证证据审查模型”。

2.7 商法与经济法学者:反垄断、平台责任与算法公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在《反垄断视域下人工智能算法市场竞争风险规制理路》中,系统分析了算法共谋、开源或闭源算法竞争、基于算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他认为,规制算法市场竞争风险,需要加快优化法律与技术互动,强化反垄断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规范功能与法律适用》中,聚焦“平台判定用户内容AI生成首案”揭示的制度张力。他主张通过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机制,构建客观判断标准,明确责任承担,提升规则公开性与可预期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靖远在《以法律规制促进平台用工算法向善》中,直面“算法从属性”问题。她认为,平台用工中的算法规则向善,需要推动算法规则向善、促进算法过程向善、以算法善治共同引导平台用工算法向善。

2.8 劳动法学者:被算法困住的劳动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寰昕在《算法控制视域下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与出路》中,以“专送骑手”为分析样本,揭示了“共同雇主的劳动关系认定困境”。她主张规制重心应从“劳动关系”转向“劳动权利”,将共同雇主管理下用人单位如何归属的难题转化为共同雇主内部的用工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雅婷等人在《算法从属性是破解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困局之钥》中,提出了“算法从属性”的核心概念。她们认为,平台劳动的这种“非自主性”不只来自于平台对从业者人身的控制,更多的是来自于算法对平台从业者的管理和掌控。算法从属性的提出有利于保护平台从业者劳动权利,有利于阻止平台算法的肆意妄为,有利于破解平台劳动关系认定之难题。

2.9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实务一线的声音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懿在《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认定的场景化规则构建》中,直面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难题。她提出构建以“管理强度—自由度动态对比”“场景化认定”为核心的法律关系认定方法,探索支配性劳动管理在外卖配送、网约车运输、快递、网络直播等典型场景下的成立标准。

广州互联网法院二级法官林北征则在《算法治理的司法实践》中,分享了互联网法院在涉算法纠纷审理中的经验。他认为,算法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涉及法律判断,还涉及对算法技术逻辑的理解,这对法官的数字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律师群体的声音则更为多元。有人欢呼AI带来效率革命,也有人担忧“法律服务产品化”趋势会消解律师的专业权威。正如江必新教授所观察到的,法律服务正在经历从个性化定制向平台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的转型。这种转型带来的不仅是效率的提升,更是职业身份的重新定义。

03

困与解:法律人的思危、思退、思变

梳理完百位法律人的观点(篇幅局限,未能完全展述),我们发现,“困在算法里”其实有三思而行的含义:

  • 一是“思危”——对AI取代法律人的恐惧;

  • 二是“思退”——在技术洪流中如何守住法律的核心价值;

  • 三是“思变”——如何主动拥抱变革,完成职业重塑。

3.1 思危:我们真的会被取代吗?

对于“AI取代法律人”的恐惧,学术界的共识正在形成:取代是伪命题,自我消解才是真风险。

雷磊教授的判断最具代表性:反思能力与道德能力对于法律职业活动而言必不可少,AI并不具有人类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因此ChatGPT将取代法律人的挑战是一种“虚假挑战” 。真正的挑战在于使用者思维的庸化和道德的钝化。

许中缘教授的警告同样振聋发聩:“AI越智能,越能将我们工具化、客体化。” 他在开学典礼上对新生们的告诫,实则是对整个法律职业的警醒。

桑本谦教授则以“认知蜜罐”的比喻,揭示了AI时代最隐蔽的认知风险——AI给你一个流畅、连贯、结构完整的答案,你的认知系统会产生奖励信号,获得“原来如此”的感觉,但你可能只是在既有概念框架内部重新排列组合。

杨东教授则给出了更具实践性的答案:法律人必须做弄潮儿,尽快搭建自己的专属智能体(Agent)。

3.2 思退:法律的不变与守正

如果说“思危”是认清风险,那么“思退”就是明确底线——什么是法律人必须坚守的,什么是算法永远无法替代的。

江必新教授在《技术浪潮下法律职业的未来展望》中,系统阐述了法律职业之“不变”的四大维度:法律职业的终极目的与核心价值、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与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的情感交流与心灵沟通、法律共同体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

许中缘教授则从法学的本质出发,给出了三个不可替代的理由: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AI不懂艺术;法学的理论性具有很强探讨性,AI只能输出浅层知识;法学的社会性需要多学科融通,AI无法触及。

王迁教授的实验虽然证明了AI论文能通过外审,但他最终的判断是清醒的:著作权法与学术规范的悖论恰恰说明,法律人必须回归常识,回归人类心智的主导性。

3.3 思变:人机协同的新范式

“思危”是认清风险,“思退”是守住底线,“思变”则是主动出击,在变革中寻找新的可能。

江必新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出“构建以人机协同为核心的法律职业新范式”。这个新范式的核心在于:人类与计算机彼此执行最擅长的智能活动。人类更善于想象有趣的假设,计算机则快速解析大型文本语料库,寻找与人类假设相关的证据。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在《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中,提出了“计算法学”的概念。他认为,计算法学其实是传统实证研究的新阶段,它与法律实证研究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上相通,其本质上是实证研究在新材料、新方法兴起后的应用与拓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周翔在《算法可解释性概念的规范展开》中,提出“算法可解释性”是破解“算法黑箱”的关键。他认为,算法可解释性有助于我们精准识别算法风险、厘清规制工具关系、合理设置规制目标。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邱昭继在《人工智能、法律解析与未来法律实践》中,描绘了人机协作时代法律实践的新图景。他指出,法律解析实现了自动表示法律概念和关系、信息提取和挖掘与论证相关信息的目标,将法律实践带入人机协作时代。

04

结语:AI围城,我们如何守护法律的灵魂

这里,不妨回到开篇的问题:我们困在哪里?又该如何解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吉豫在《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与命题》中,给出了一个富有哲学意味的答案:“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领域的体现。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数字主权是‘数字国家’新主权,是国家主权新形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则提供了更为温暖的视角:发现算法之美,构建治理层面的算法信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风险治理的理论误区与路径转向》中提醒我们,不能混同ChatGPT的风险类型与风险程度,未来人工智能立法需谨慎论证。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送给新生的那句话,或许也是送给所有法律人的箴言:“你们在图书馆啃的每一页书,都可能成为未来某一个拐点的意外之喜;你们与老师的每一场探讨,都可能是改变你们命运的契机。”

算法可以生成法律文书,但无法生成法律背后的温度和品格;算法可以预测判决结果,但无法预测正义实现时当事人脸上的泪水或笑容;算法可以模拟法律推理,但无法模拟法律人面对不公时内心的愤怒与不甘。

教科书一直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体系。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磊的追问仍在耳边回响:如果人工智能能够替代人类的几乎所有工作,甚至包括法律裁判,那么“人”还剩什么?

答案或许在于:法律职业的重塑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律职业者、技术开发者、教育机构、立法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这场深刻的变革中,我们要在变与不变之间,保持初心和使命,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遵循伦理准则和基本操守,发挥法律思维和专业知识的优势。

当“硅基法官”敲响法槌,我们依然要用“碳基法律人”的双手,守护法律的灵魂。

这或许就是算法时代法律人的天命——在代码与正义之间,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在创新与传承之间,找到那条属于这个时代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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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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