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潍坊潍城区清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清街路口北300米处向西左转弯时,与沿清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张某驾驶的鲁V4**6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四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路口通行多一分礼让,出行安全多一分保障。通过无信号灯路口左转时,必须让直行车辆先行,抢道危险且担责。轿车驾驶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也务必保持安全车速,遇路口要提前减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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