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泰州一男子为促成儿子结婚,在媒人的告知下,将18.8万转给儿子对象用于开办培训机构,但这笔钱男子和媒人是认定为彩礼的。
然后儿子与对象分手,对象表示这笔钱不退,说这是合伙创业资金,并非彩礼。
男子起诉,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为彩礼是男子与媒人沟通,对象并未授权媒人,从没有认定这笔钱是彩礼,也没有同意夫结婚条件赠与,于是驳回男子返还18.8万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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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看,都知道是咋回事。
只是确实也有漏洞——
男方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双方对彩礼的合意;
但是同样,女方也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双方对投资的合意。
双方都无法证明,各执一词,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究竟是认同男方的意愿呢,还是认同女方的?
此刻,自由裁量权就发挥巨大威力。
本案例中法官认同女方。
所以法官这么判也有道理,男方还真没什么好办法,除非一开始就堵住这个漏洞。
也就是说,起诉前,就不要以什么彩礼的理由要求对方返还,而是收集一切有关投资经营的证据——
钱是打进个人账户而不是公户吧?
股权协议、章程、股东决议书没有递交出资人吧?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或变更吧?
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或还债了吧?
客观上虚构了投资创业的事实、隐瞒无真实合作经营的真相,使出资人陷入 “交钱可获得股权 / 合伙份额” 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了钱款了吧?
如果收集了这些证据,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起诉,可能就会好一些,毕竟十万元已达到全国统一的 “数额巨大”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如果证据构成刑事诈骗,则要警方立案。
但是同一事件,警方也会考虑、尊重法院的判决意见——法院都已经定性了,警方再横插一杠子来麻烦、得罪法官,还麻烦自己,这是何苦呢?所以除非是证据非常充分,影响实在恶劣,不然警方可能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要是两边都不立案,那这事就算彻底玩儿完。这就是前面说的要“一开始就堵住这个漏洞”的原因。
所以我敢于下判断:除非事情实在闹大了,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意外,可能才会有所转机。如果没有,那么这个钱基本上是打水漂了。
恭喜创业成功。
经过这样一个案例,相信很多聪明的人已经从中学到了精髓——
相亲恋爱不要说什么彩礼不彩礼的,完全可以把彩礼包装成其它形式,让给钱的一方以为是彩礼,但实际上不是,还让对方以为这个女的挺不错,不要彩礼要投资,有事业心,不是纯粹要钱。那么即使起诉的时候要么“无法选中”,要么相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大概率都能保住拿到的钱。
相应,给钱一方也要注意,不要自己想当然地认为给出去的钱就是彩礼,那只是自己认为,对方不认就抓瞎。
而对于对方说的投资、合作、入股、学习、拓展、经营……等等各种72般理由,都要保持谨慎,要核实、跟踪是否属实。
这当然很累、门槛很高,也容易引发矛盾,或者让对方认为缺乏信任而难以达成合意,但现阶段就是这样,你能怎么样?前人已经砍了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是一天崩塌的,属于海量个例。
所以说现在不少情况下,钱给出去就是给出去,没办法就是没办法。
这个现象也蛮有趣的。过去把要钱包装为彩礼(传统习俗),现在彩礼慢慢被诟病和修补法律补丁之后,又包装成其他东西。
围绕着搞钱,真是层出不穷的手段——千层套路。
所以我早就说过,要给彩礼,就要抱着完全赠送、不管什么情况都不退还的心态,这是现实决定的。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博弈是不平等甚至不对等的,给钱一方是弱势方,尤其是对方找理由、隐匿回避、找中间人、角色扮演等各种演绎情况。非要去博弈大概率就是输,唯一的出路就是放弃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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