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春季天干物燥,消防安全隐患较大。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顺义龙湾屯镇、大孙各庄镇、木林镇等,持续开展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已发现多起烧荒行为。工作人员现场及时扑灭明火,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耐心开展宣传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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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孙各庄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涉事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 大北坞村东山脚下
3月25日晚,龙湾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相关线索,辖区大北坞村东山脚下发生露天焚烧垃圾事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发现系村民吴某在自家承包的果园内,露天焚烧废旧衣物等垃圾,现场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吴某停止焚烧行为,并协同其现场扑灭明火、清理焚烧残留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事村民吴某被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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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屯镇工作人员现场扑灭明火后核查情况。
2 顺平南线后陆马村北口
3月22日晚,大孙各庄镇后陆马村微型消防站巡查至顺平南线后陆马村北口时,发现有人在承包地前露天焚烧树叶、枯草,焚烧产生的烟尘和有害气体直接排放至大气中,且周边有枯草、杂物,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工作人员现场作业,及时将明火彻底扑灭,消除了安全隐患。事后,综合行政执法队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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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天干气燥,为避免此类消防安全事件再次发生,大孙各庄镇加强对林木的湿化。
3 木林村养殖小区西侧
近日,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巡查至木林村养殖小区西侧,发现此处存在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执法队员立即上前查看并扑灭明火。经询问,系村民张某为方便种菜,便点燃了空地处的枯草。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谈话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张某到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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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镇涉事人员张某对露天焚烧行为供认不讳。
焚烧秸秆的危害
1
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2
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大火,后果将不堪设想。
3
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由于大部分高速公路两旁有大量的农田,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4
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秸秆焚烧也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和增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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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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