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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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核心证据,广泛应用于建设工程、财产纠纷等各类案件。但实践中,部分鉴定意见会因各种法定事由被撤销
那么,原裁判依据的鉴定意见被撤销,能否仅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最高院在《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原审鉴定意见被撤销,但鉴定人并未做出与原鉴定意见相反的新鉴定,撤销原审鉴定的《撤销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时,人民法院有可能裁定驳回。
本案争议焦点是,鉴定中心出具的《撤销决定》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
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
而本案中,《撤销决定》仅撤销了原鉴定意见,鉴定人并未作出相反的新鉴定,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不能认定为新证据,故当事人以此为由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该案例确立两大核心规则:一是仅撤销原鉴定、无新鉴定的,《撤销决定》不构成“新证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可能被驳回;二是再审申请的关键的是选对法律依据,选对依据才能提高再审成功率,避免因依据选择不慎导致维权失败。
那么,应该如何选择法律依据才能成功申请再审?
结合案例裁判精神及司法实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核心关键的是“选对法律依据”,同时规避相关误区,具体要点如下:
1. 优先选择的再审依据:若原鉴定意见是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的核心证据,鉴定意见被撤销后,原裁判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消失,待证争议事实处于未决状态,此时当事人应优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申请再审。无论司法解释是否修订,该依据均能精准指向原裁判的瑕疵,再审成功率更高。
2. 申请再审时,需明确说明鉴定意见被撤销的具体原因(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以及该撤销行为对原裁判的影响,避免单纯以“鉴定意见被撤销”为由申请,更不能错误地仅以“《撤销决定》是新证据”为由主张,减少被驳回的风险。
周军律师提醒:原裁判依据的鉴定意见被撤销,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但关键在于选对再审依据、明确证据要求,当事人应优先以“原裁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再审思路、选对维权路径,避免因依据选择不慎导致维权失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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