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03,不能证明有事前合谋的参与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1、阳宪福等人涉嫌诈骗案,(2014)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6号。
2、阳宪福,27岁,原绣品公司业务员,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3、1993年3月9日,新化县纸制品出口公司经理刘备(在逃)代表公司,带着中间人关羽,与绣品公司业务员阳宪福签订了价值200万的绣品购销合同,并于3月18日在合同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请求常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3月19日,阳宪福的上级领导、绣品公司经营经理赵云得知此事后,将公证书退回公证处,要求修改经济担保书和合同条款后才能再次公证。次日,刘备带着关羽、赵云带着阳宪福在公证处洽谈,但协商未果。后来,刘备拿着购销合同原件和原公证书的复印件,找纸制品公司其他经理张飞,谎称有业务需要60万定金,张飞联系到新化县地方物资公司诸葛亮,张飞和诸葛亮做事谨慎,提出要见到经济担保书之后才拿出60万,随即,刘备伪造了一份厦门公司的经济担保书,拿到了诸葛亮的60万。之后,刘备外逃,案发,新化县以阳宪福和关羽是刘备的同伙、属于诈骗罪共犯为由,抓获阳宪福和关羽。
4、新化县法院判决阳宪福和关羽都诈骗罪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
5、1995年阳宪福上诉,娄底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6、阳宪福申诉,2008年湖南省高院受理,指定娄底市中院再审。2009年,娄底市中院再审维持原审判决。
7、阳宪福再次申诉,并逐级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最高院受理,指令跨省到广东省高院再审。
8、2018年8月30日,广东省高院撤销本案全部原判决,改判阳宪福和关羽无罪。
9、司法观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阳宪福事前与刘备合谋,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阳宪福事前知道刘备找厦门公司的经济担保书是伪造的,阳宪福也没有参与刘备找张飞、诸葛亮拿60万涉案资金的过程,不能想当然的认为阳宪福就是刘备的帮助犯和共犯。
10、最后同事说,如果当时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不指令跨省管辖,这案子能改判吗?回答和感叹,哎,之前是跨省救人,现在是跨省什么(不敢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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