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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被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证据系复印件能否被采信
入库编号:2023-16-2-084-002
裁判文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3民终107号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库-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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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一、基本案情
交易背景:2016年起,某建材店(原告)向某分公司承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供应五金、建材,部分货款未付,尚欠167,883元。
劳务分包关系:某分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土建部分由周某某承包,周某某负责购买零星材料。
欠款证明:2017年5月2日,周某某向某建材店出具证明,载明剩余材料款135,629元。
该证明原件已丢失,仅存复印件。
其他证据:周某某雇佣的材料员李某某出具32254元的证明;通话录音中周某某未否认欠款;证人蔡某某当庭证言称见过原件;某分公司曾向税务局出具开票证明,载明从某建材店购买151,274元材料。
诉讼提起:某建材店起诉要求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 二、诉讼主张
原告(某建材店)主张:周某某系实际购买人,应支付货款167,883元及利息;某公司、某分公司作为总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材料系周某某个人购买;已与周某某结算完毕。
被告(周某某)辩称:不欠原告材料款,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某非其雇佣的材料员。
⚖️ 三、法院裁判
一审(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分公司给付货款151,274元及利息;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3民终107号民事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周某某支付货款167,883元及利息
- 驳回对某公司、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裁判理由
(一)复印件在何种条件下可被采信
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民事诉讼法》)。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1.有其他材料加以印证;2. 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内容表示承认。
本案适用:2017年5月2日周某某出具的135,629元证明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
- 《劳务承包协议》证明周某某承包土建部分,需自购零星材料;
- 通话录音中周某某未否认欠款;
- 证人蔡某某当庭证言称见过原件;
- 李某某出具的32254元证明、某分公司开票证明等。
所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复印件真实性
(二)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 周某某与某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周某某负责购买零星材料;
- 周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建材店赊购材料,并出具欠款证明;
- 某分公司虽曾向税务局出具开票证明,但不能证明其与某建材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合同相对方为周某某,而非某公司或某分公司。
- 135,629元证明(复印件)与其他证据印证,予以采信;
- 李某某出具32254元证明,结合通话录音中周某某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
- 合计167,883元,周某某应支付。
五、钟律实务启示
(一)复印件作为证据的采信条件
| 条件 | 说明 |
- ① 有其他材料印证|书证、证人证言、录音、微信记录等相互佐证
- ② 对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在庭审或庭前对复印件内容表示认可
核心规则:原件缺失时,复印件并非当然无效,只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其真实性,法院可以采信。
(二)证据链的构建方法
- 收集关联证据:合同、欠条、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 注重印证关系:不同证据之间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应相互吻合;
- 固定证人证言:如本案证人蔡某某称见过原件,对证明复印件真实性至关重要;
- 保留原件意识:交易中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原件,并妥善保管。
本案明确了复印件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但原件丢失时,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第595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第1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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