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观新闻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阶段性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需求,市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关于阶段性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6年4月7日至5月6日期间,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具体反馈途径如下:
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收件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处,邮政编码:11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互动交流”,选择“意见征集”,进行意见或建议反馈。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7日
关于阶段性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本通知正式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如下: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政策实施期间出售原有自住住房后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已出售的自住住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计入累计已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每个家庭的每套自住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以旧换新”核减贷款额度政策。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一)已出售的自住住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核减?
在政策实施期间,每个家庭的每套自住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以旧换新”核减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
出售一套自住住房并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的,本次出售的自住住房使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核减;
出售多套自住住房并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的,本次出售的多套自住住房使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后核减。
(二)享受“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需提供哪些材料?
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所售房屋的买卖合同(买卖契约)、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材料(应包含权利人姓名、权利人证件号码、不动产权证号、地址、建筑面积、转移登记时间等相关信息)、交易税费发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该项支持政策。
其他材料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出售原有自住住房时间和新购买自住住房时间均应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其中,出售原有自住住房时间以买卖合同(买卖契约)网签备案(签订)时间或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买自住住房时间以首付款发票时间或买卖合同(买卖契约)网签备案(签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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