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的认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罪中及罪后情节,如犯罪数额及量刑情况等。但关于案发时间,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尚无明确具体规定。对于“案发时间”的理解,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和混乱。突出表现在“案发”一词在不同的司法文书、法学理论文章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往往有不同含义。从字义上讲,“案”是指案件,即“涉及诉讼和违法的事件”。在刑事诉讼中,“案”应当特指涉及刑事诉讼和犯罪的事件。“发”在这里可能有两种含义:一是发生,二是发现。所谓案发,就是案件发生的日子。这样,“案发时间”一词就可能有三种含义:一是犯罪事实的知情人向有关单位告发犯罪行为的时间,即报案时间;二是侦查机关接到当事人报案后,开始立案侦查的时间,即立案时间;三是侦查机关经侦查或调查确定的被害人被害、被骗的开始时间。
实践中,有人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应当是被害人被害或发现被骗后的报案时间;也有人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应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时间。一般应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作为案发时间。因为一般来说,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尚未就“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予以审查,而是在之后核实基本情况,确认被害人陈述的情况符合刑事案发主体和案发内容两方面标准,具备刑事案件案发的条件时,才予以立案侦查。据此,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的认定:一是刑事立案时可以先以被害人或知情人报案时间作为案发时间。二是经侦查或调查后,应将侦查或调查确定的被害人被害、被骗的开始时间认定为案发时间。三是案发时间应当尽量具体到年、月、日、时、分;如果经侦查或调查,没有确切证据证实更详细的案发时间,应以查明的最具体的时间确定。这样,比较符合立法及相近司法解释精神。
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发时间的认定,有时还涉及单一案发时间、连续作案的案发时间、多起案件在不同时间地点的案发时间等,有可能还涉及被告人投案自首时间等。特别是死刑案件,案发时间一定要尽量详细、具体、精准;案发时间认定错误,甚至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应予以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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