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还债,三种情形法院判令出资未到期的股东加速到期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彻底告别了过去的“例外适用”状态,成为常态化的债权人保护规则。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结论如下:一是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资,无需进入破产程序;二是破产清算、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这两类传统情形依然有效;三是股东的认缴期限利益并非绝对避风港,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法院都会判令出资加速到期。
典型案例:某商贸公司2022年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自然人股东约定出资期限至2042年,截至债务发生时仅实缴了100万元,剩余900万元一直未到位。
2023年,该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设备,约定货到付款,结果收到货后仅支付了10%的款项,剩余450万元一直拖欠。供应商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450万元及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一直无力清偿,执行阶段法院查明,公司名下没有房产、车辆,账户也没有可执行的存款,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供应商起诉两名股东,要求他们在未出资的9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抗辩称,出资期限还有近20年才到期,自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加速到期条件,最终支持了供应商的全部诉请。
一、第一种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般加速到期
这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新增的核心规则,也是目前实务中占比最高的适用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论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无论有没有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自身或者到期债权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需要证明公司资不抵债,只要债权已经到期,公司经催告后无法清偿,哪怕公司还有部分资产但无法快速变现,就可以触发该规则。举证责任上,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债权合法到期、公司未清偿即可,股东若想抗辩,必须举证证明公司具备足额清偿能力,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第二种情形: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的加速到期
这是传统的加速到期情形,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就已经明确,目前依然是重要的适用场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同样的,在公司解散清算阶段,所有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会立即加速到期。因为清算的核心是一次性了结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股东不能再以原有的出资期限为由拒绝缴资,否则清算组或者债权人都有权起诉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清偿公司债务。很多股东以为公司解散后,自己的出资期限没到就可以不管,这是典型的认知错误,清算阶段所有未届期的出资都会视为已经到期。
三、第三种情形: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
这种情形针对的是股东的恶意逃债行为。在公司债务产生之后,部分股东为了逃避责任,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把原本已经确定的出资期限再往后延长,比如原本出资期限是2025年,债务产生后改成2045年,试图以此阻止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
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裁判已经形成了统一规则: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该延长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依然有权按照原出资期限,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股东滥用期限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属于恶意逃债,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哪怕股东已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也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合法主张。
四、股东的避坑实操指引
对于股东来说,首先要转变旧有观念,认缴制不是“认而不缴”,更不是永久的免责金牌,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设定出资期限,不要盲目设置几十年的超长期限,否则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马上就会触发加速到期。
其次,不要试图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来逃债,这种操作不仅没用,反而会留下恶意逃债的证据,加重自身的责任。如果公司已经出现了清偿困难,要及时和债权人协商,同时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为出资问题引发更大的诉讼风险。
正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典型条款指引》一书中所提醒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不能只考虑股东的资金安排便利,还要兼顾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合理的出资安排,才能有效规避加速到期的风险。
如果您正面临公司债务纠纷,或者需要排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风险,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专项合规分析,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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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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