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开设赌场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无罪判决,为无数棋牌室经营者划清了正常经营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本案虽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告终,但其背后所体现的司法理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尉某平在其租住处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娱乐,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的“台费”,并雇佣贾某珍负责结算、服务。开业不到两个月,尉某平获利3万余元,贾某珍获利1万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二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为何收取台费、提供场所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的裁判逻辑究竟何在?
一是厘清收费性质:破除“收费即抽头”的认知误区
判决明确指出,被告人收取的是每人50元(6小时)的固定“台费”,而非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这一收费具有固定性和对价性——它是对场地、设施、卫生、结算服务的合理对价,与参与者的输赢金额、打牌局数完全脱钩。而“抽头渔利”的本质,是直接从赌博活动中按比例抽成,利润来源于赌博的非法性。本案中,被告人的收入与参赌人员资金池毫无关联,这是区分经营行为与赌博犯罪的核心标尺。
二是界定主观目的:厘清经营营利与赌博牟利的本质差异
开设赌场罪在主观上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此“营利目的”特指通过赌博活动本身牟利。本案中,被告人的目的虽是获取经济利益,但其利润来源是正常的经营服务,与开设茶馆、健身房收取服务费无异。法院认定,被告人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这一论断精准区分了经营目的与赌博目的,避免将正常的商业经营刑事化。
三是把握娱乐界限:坚守司法解释的排除性规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本案中,参赌人员输赢多在几百元,最高不过两千元,符合“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特征。法院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将案件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和实质判断立场。
法院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依法宣告不构成犯罪。难能可贵的是:面对数万元的获利金额、近两个月的经营周期,法院并未被“数字”绑架,而是穿透表象看行为本质,穿透收费看利润来源,穿透形式看娱乐属性。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收费即有罪”,而应是对行为性质的全维度审视。
正如本案裁判要旨所言: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这份充满司法智慧与担当的判断,既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庄严宣告,更是对千万棋牌室经营者职业安全的制度护航。
石家庄长安区法院以专业判断顶住公诉压力,作出这份标志性裁定。它不仅纠正了个案偏差,更体现出对群众正常娱乐活动的司法保护和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理性尊重。我们应该为长安区法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这一裁判的法官致敬!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河北高院@石家庄中院@石家庄长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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