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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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常通过约定管辖条款选定争议解决法院,但一旦一方被法院受理破产,原约定管辖法院与破产受理法院往往不一致。
那么,约定管辖与破产集中管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何种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某机械公司诉中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约定管辖与破产集中管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法院认为,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系因合同协议管辖条款与破产法管辖规定产生冲突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本案中,案涉承揽合同虽然约定产生纠纷时由甲方(中铁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某某机械公司在本案起诉时已被(2020)鲁1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批准进入合并和解程序。当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管辖规定产生冲突时,由于破产法属于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则。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某某机械公司的破产受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简析
只要法院作出破产受理裁定,所有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纳入集中管辖范围,不受原合同约定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形均绝对适用集中管辖,两类例外需特别注意:
- 有效仲裁协议优先:破产受理前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 / 协议,排除破产集中管辖,纠纷仍由约定仲裁机构解决;破产受理后达成的仲裁约定无效。
- 专属管辖优先:涉及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专利纠纷等法定专属管辖案件,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由专属管辖法院审理。
也即,破产集中管辖仅约束民事诉讼,不排斥有效仲裁;专属管辖属法律强制性规定,效力高于破产集中管辖。
周军律师提醒,处理破产衍生诉讼管辖,核心是以破产受理为节点、以集中管辖为原则、以仲裁与专属管辖为例外。起诉前务必先查询债务人破产受理信息,避免管辖错误被移送、延误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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