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有着消防人员的法律从2019年11月应急管理部首次提出立法建议以来,终于要成功立法了。
这条法律最为引人注意的地方是明确规定了对于消防人员监督和惩戒,尤其是对于消极救援的消防员的惩戒措施。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行动消极,临阵畏缩。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因在灭火救援现场拒绝履行职责等被开除的,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的消防员消极救援的问题日益突出,以至于不得不立法加以约束的程度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很多人,对于消防员的印象还停留在2015年天津港大火事件中“最美逆行者”的英雄形象。却不知道,现在的消防员,与那个时候的消防员已经不是一类人了。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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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起,消防员就已经不再是人民子弟兵了,所以自然也就不需要有人民子弟兵的荣誉感。
在转变之后的消防员,人员分类管理就比较复杂了,主要由两类人组成,一类是依法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如果他们工作不利的话,主要适用《刑法》渎职罪和《处分条令》;另一类是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也就是所谓的“编外狗”,如果他们工作不利的话,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内部规章。
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工作内容也是有所差异的,第一类人,主要负责到各个企业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到位,如果不到位的话对企业进行罚款等惩罚。第二类人则是发生火灾的时候进行救援活动的主要人员。因为这批人既不属于军人,也不属于有编制人员,因此在涉及到生命安全的时候,没有使命感荣誉感,消极进行救援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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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确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消极救援的消防员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比如说永远禁止这批人入编之类的。毕竟国家和人民需要你牺牲生命的时候你不愿意牺牲,肯定不适合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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