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20260406)
问: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我公司发生了一笔业务,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免税优惠范围,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6年3月6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2月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增值税汇总申报、税款预缴、一般纳税人登记)》第10问“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增值税免税优惠范围,但不想适用免税政策,可以吗?”答复如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因此,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但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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