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1.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
2.“处理较轻的”,即处分档次较轻,主要是指最高处分档次较轻;如果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则指最低处分档次较轻。
3.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相关条款。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1-03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
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二
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三
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四
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
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
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
如何理解“处理较轻的”涵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6期
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里的“处理较轻的”如何理解?
答:这里所讲的“处理较轻的”,是指分则中对某一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比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如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的处分档次要轻。处分档次较轻,主要是指最高处分档次较轻;如果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则指最低处分档次较轻。
比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在2016年1月1日前,长期用公款包租高档客房归个人使用,在2016年1月1日之后被组织发现。对这一违纪行为,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者比较,显然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档次处理要轻,故对该违纪行为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本刊顾问组)
违纪行为的分类
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适用2015年《条例》,但在违纪行为分类和表述上应按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
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作出修改。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违纪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
“漏错”是否从重处分
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将“漏错”规定为从重处分情节。对于“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应根据第一次处分决定时间来确定新旧条例的适用和是否从重处分。第一次处分决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前作出的,不从重处分;第一次处分决定在2016年以后作出的,应从重处分。
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
“有利溯及既往”必须在立法机关特别规定溯及既往时才能适用,而且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确认;新《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溯及既往;修订前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均认为超计划生育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对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2024年1月1日后的超计划生育行为,依照2024年《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分;对于2016年1月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依照2024年《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2003年《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分;对于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之间的超计划生育行为,依照2024年《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行为时《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处分。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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