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
这几天正值清明假期,这首诗或许是引用率最高的诗,因为它是当之无愧的清明千古绝唱,短短二十八字便铺就了清明烟雨朦胧的底色,将羁旅的孤寂、怀人的愁绪揉进绵绵春雨里,一句“欲断魂”写尽了清明时节中国人刻在骨子里的哀思。而牧童遥指杏花村的收笔,又在凄迷的氛围中撕开了一抹温暖的烟火气,让愁绪有了温柔的出口,道尽了清明独有的、悲喜交织的生命意蕴。
我前些天出差去山西,在高铁上看到窗外疏疏落落开在山野中的杏花,也自然吟诵起《清明》。这首诗成了刻在我们中国人基因里的密码。
现在官方版本中,这首《清明》的作者是晚唐诗人杜牧。但关于这一点,此前一直有争议。杜牧是晚唐著名诗人,曾与李商隐并称“小李杜”,他在七绝创作上具有极高的造诣。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笺证稿·附校补记》中提出了对《清明》作者的怀疑。此后,多位学者对《清明》的创作时代及著作权阐发了各自的观点。
《唐诗三百首》里,一共收录了杜牧创作的9首七绝,数量在本书所有作者中居首,七绝收录数量排第二的是李商隐。但这9首杜牧的七绝中,并无一首叫《清明》的诗。《全唐诗》收录杜牧诗520余首,而《樊川文集》是杜牧外甥裴延翰所编,收录杜牧各体诗258首,其可靠性得到学界公认,但均未收录《清明》。因此一般认为,在唐朝到南宋的四百年时间里,从来没有人见过这首诗,杜牧的所有著作集中里,都没见过这首诗。
据有人考证,南宋末年,社会新出现了一本畅销书,名叫《分门纂类唐宋时贤千家诗选》,在这本书里,《清明》这首诗第一次出现,编书的人给他署名杜牧。所以多数人都认为,这首诗是南宋某个小诗人写的,但是编者为了凸显他的教辅材料更厉害,找了一个名人来为这首诗站台。
这个被选中的名人就是杜牧,于是杜牧成了诗作者,这与今天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自然,这就成了杜牧的作品。
这也是古代常说的“伪作”现象,前几年我与著名官场作家王跃文先生在佛山见面,他聊到自己的《国风》官司“伪作”。
![]()
王跃文先生以官场小说见长,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1999年创作的代表作《国画》更是被“中华读书网”称为十大经典反腐小说之一。2004年6月,王跃文购买了一本长篇小说《国风》,封面标注作者为“王跃文”。在封三下方(浓墨书写的国风二字的下部)以小字体标明作者简介“王跃文,男,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该书定价25元,由华龄出版社出版,由中元公司负责发行事宜。该书发行商给书商配发了《国风》大幅广告宣传彩页,彩页用黑色字体写明“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华龄出版社隆重推出”“风行全国的第一畅销小说”。
经法院查明,该被告王跃文原名王立山,2004年改名为王跃文。在《国风》一书出版前,未发表任何文字作品。根据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户政处向湖南省公安厅户政处出具的调查报告,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曾依照法律规定对王跃文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问题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借鉴原告在文化市场具有的声誉,对其作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使消费者对作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应予制止,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华龄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对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结果,负有主观过错,亦应对两被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说来,傍名人之作,由来已久。清代大文人龚自珍,许多都背过他的诗,“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浩荡离愁白日斜,吟鞭东指即天涯。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他也是个较真的人,有一回他花了二十天,把李白诗集从头到尾过了一遍,朱笔点真,墨笔画假。最后他得出一个结论,搁今天能上热搜:“李白集,十之五六伪也。”流传下来的李白诗,一半以上是假的!他掰着指头数了半天,认定真正的李白诗只有一百二十二篇。要知道李白一生创作颇丰,流传至今的诗作约有九百首,而《李白全集》收录诗作共计1010首。这让“诗仙”情何以堪啊。
或许有人要问:这首《清明》诗要不要删掉杜牧的名字,改成“无名氏”之作?
或许从考据的角度来说,应该拿掉杜牧的大名,可是从文化情感的角度来说,毫无必要。因为文化选择往往不是追求“真相”,而是追求“情感叙事”。这首诗需要一个灵魂,而杜牧的灵魂,恰好配得上它。正如有人所说,《清明》的作者之谜,其实是一面镜子,照出了中国文化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我们有时候不在乎“真相”,我们在乎的是“谁配得上”。
或许还有人较真,著作权可不只是有名,还有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即便套用今天的法律,《清明》也进入了公有领域,因为杜牧(公元803-约852年),他离开我们已经1200年了。
2026年4月5日星期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